第一條為加強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欧亿平台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辦法》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由研究生處安排或聘任教師講授課程的考核由研究生處負責組織,由二級學院安排教師講授課程的考核由開設該門課程的二級學院負責組織。
第三條根據各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研究生各類必修課須進行筆試考試,選修課可根據課程特點和培養要求,由任課教師決定采用筆試、口試、論文等形式進行考核。
筆試的時間一般為90分鐘(如有需要可適當延長);以論文形式進行考核的,碩士研究生課程論文一般不少於5000字,具體要求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的性質與任務等綜合決定。
公共必修課采用筆試以外的其他形式考核的,需經研究生處同意後實施。除公共必修課以外的其他課程采用筆試、口試或論文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考核的,需經二級學院同意後實施。
第四條研究生專業必修課以及選修課考核,由任課教師負責命題和確定評分標準。命題必須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的要求,主要考核研究生掌握專業基本理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五條研究生課程考核、考核時間一般安排在第15周進行。每學期第12周前,公共必修課的任課教師必須將考核形式和試卷書面遞交研究生處;除上述課程外的其他課程,任課教師必須將考核形式和試卷書面遞交二級學院,由二級學院報研究生處備案。
采取論文方式進行考核的,論文應不遲於課程結束後2周內提交。
采取集中授課方式的研究生課程的考核可在課程結束後進行,也可在第15周內安排考試、考查,不得自行增減或更改名單。
三年製研究生第四學期的課程、兩年製研究生第三學期的考試或考查,應當在授課結束後兩周內進行。
第六條課程考核的閱卷、評分工作應在課程結束兩周內完成。任課教師應登陸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登錄考核成績。
第七條以論文形式考核的,研究生處可對論文進行重復率抽檢。重復率較高者,以作弊論處。
第八條由研究生處安排或聘任教師講授課程的筆試考核由任課教師將根據第三條規定命題的試卷以電子文檔方式送交研究生處,同時提交打印稿一份,試卷由研究生處負責印刷;已考試卷的樣卷由研究生處負責保存。除由研究生處安排或聘任教師講授課程以外的其他課程筆試考核,由任課教師將試卷送至二級學院,同時提交打印稿一份,試卷由二級學院負責匯總並提交至研究生處統一印製;已考試卷由二級學院負責保存。
第九條研究生考核試卷的命題教師、導師組、相關二級學院應當做好試卷保密工作。研究生處在試卷印刷、裝訂、分封等過程中,應當作好保密工作。
第十條由研究生處安排或聘任教師講授課程的試卷由研究生處保管,除上述課程外的其他試卷由二級學院保管。所有課程無論考核形式,試卷、論文、考核記錄等均須提交,並且保管至研究生畢業後兩年。
第十一條研究生課程考試、考查成績以課程結束時的考核結果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加以評定,平時成績一般可占總成績的20-40%,具體由任課教師和研究生導師組確定。
研究生課程考核、考核成績成績按百分製評定,選修課程考核成績可按五級(A、B、C、D、E)記分評定。
獲得95及其以上的人數不超過該課程修讀總人數的5%,並須逐一做出說明。獲90及以上的人數不超過該課程修讀總人數的20%;如有特殊情況,任課教師需要向研究生處提交情況說明;獲得59分及其以下的人數占該課程修讀總人數的5%以上,該類學生需重考或重修;若課程59分及其以下的人數未達到總人數的5%,任課老師需對課程教學目標、成績分布、學生考核質量、試卷或論文等的考核標準難易程度作出詳細分析,並以報告的形式由教師本人簽字、學院蓋章後同試卷一同裝訂存檔。
第十二條百分製成績與等級製成績及課程績點換算關系如下表:
百分製成績 | 90- 100 | 80- 89 | 70- 79 | 60- 69 | 59及以下 |
等級製成績 | A | B | C | D | E |
績點 | 4.0 | 3.0-3.9 | 2.0-2.9 | 1.0-1.9 | 0 |
第十三條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的,須在考核前向研究生處提出緩考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緩考。
獲準緩考的同學可參加下一年該門課程的考核或由研究生處、二級學院組織的補考。對於已經申請緩考的課程,不得再次申請緩考。緩考要求與正常考核相同。
第十四條研究生因病、因事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課程課內教學時總數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但可在重修後參加考核。
以論文形式考核,成績不合格的,應在成績公布後的兩周內重新提交論文一份;成績仍不合格的,以重修處理。
以筆試形式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可在下一學年補考,補考仍未通過的必須重修,因不合格而重修、補考所得的成績將覆蓋不合格的成績,但在成績單上予以註明。
研究生對課程考核成績不滿,可以申請重修,重修成績可覆蓋已有成績,但在成績單上註明重修。
研究生在入學後最長四年內未能完成規定課程學習任務的,不再準許重修、補考,予以終止學業處理。
第十五條研究生課程考核的監考一般由任課教師自行負責。無法監考的,可事先提出,由研究生處安排或聘任教師講授課程的考核由研究生處安排監考,除上述課程外的其他課程考核由二級學院安排監考。
第十六條研究生無故不參加考核,或申請緩考未獲批準而不參加,或參加筆試考核而不按時交答卷,均視為曠考。該課程成績按零分計。曠考不得直接補考,須在重修後參加考核。
第十七條研究生進行筆試考核應當遵守考場規則,考核規則為:
(一)筆試考核一律在指定的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二)研究生筆試考核時,應準時進入考場,並按規定座位就座,同時將研究生證或旁聽證放在自己的桌上。考核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入場參加考核;考核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得離開考場。通訊工具、食品飲料等不得帶入考場。
(三)閉卷考核,除答卷必須用的文具及教師指定考核用具以外,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講義、筆記本等其它物品;開卷考核,允許攜帶必要的參考書籍和資料,除任課教師同意的,不得使用手機、筆記本等電子設備。
(四)考核開始後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不得互借文具,開卷考核不得互借書籍和筆記等。如無特殊規定,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藍色或黑色)答題,試題紙上如有字跡不清楚等問題,應請監考教師解決。
(五)嚴禁抄襲、窺視他人答卷或以任何理由左顧右盼、交頭接耳等形式的作弊行為,違反者當場取消其考核資格。考核時間,一般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後再行返回。有特殊原因需離開考場者,必須經監考教師準許。答卷一經考生帶出考場,即行作廢。
(六)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卷,不得拖延。提前交卷的考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高聲交談。
(七)考生違反考場紀律的,根據《欧亿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於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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