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製定目的、依據
為維護良好的學術道德,規範基本學術行為,監督並懲處各類學術失範行為,確保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及《欧亿平台碩士學位管理工作細則(試行)》等規章製度,特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規定適用於欧亿平台各類研究生,包括全日製碩士研究生、在職攻讀專業學位人員、同等學歷申請學位人員、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以及在讀期間存在學術失範行為的已離校研究生。
第三條學術規範和基本學術規範的界定
學術規範是保障學術研究活動正常有序進行的一系列規則、製度和行為準則的總稱,包括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以及學科專業共同遵守的科學研究、論文寫作、學術引文、學術評價等諸多方面的規範。
研究生在各項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必須遵守學術規範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使用他人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二)嚴格遵守相關專業領域的基本寫作、引文和註釋規範。引用他人的成果、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是否發表,均應註明出處。引文原則上應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轉引他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三)承擔學位論文和其他學術著作發表的相應責任。成果發表時,具實署名;合作成果發表時應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實驗室的相關規章製度,規範操作,規範使用實驗器材和原料;
(五)凡保密的科研成果在發表和使用時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六)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規範。
第四條 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列舉
研究生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行為:
(一)編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引用資料及調查結果;
(二)以不正當手段將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據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註明等抄襲、剽竊行為;
(三)由他人代寫或代替他人撰寫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提供虛假論文發表證明,編造學術經歷,向研究資助人謊報研究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
(四)發表論文時未如實署名,或發表時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五)采取偽造或塗改等手段製作推薦信、鑒定意見、評閱意見、成績單等有關個人學術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用不正當手段幹預並影響學業成績與各種獎勵的評定,幹預論文評閱或答辯等;
(六)違反實驗操作規定,故意損壞實驗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將危險性實驗用品帶出實驗室等違反實驗安全的行為;
(七)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欧亿平台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八)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的行為。
第五條 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處理措施種類及其擇定的考量因素
研究生如發生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一經查實,由欧亿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或校長辦公會視情節、後果輕重及本人態度,分別給予如下學業處理或紀律處分:
(一)學業處理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批評教育、取消成績、延期答辯、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等;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
第六條 學位論文違背學術規範和非學位論文違反學術規範的處罰依據
研究生在學位論文工作中有嚴重違反學術規範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欧亿平台碩士學位管理工作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不予授予碩士學位;已經授予學位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程序撤銷其學位。其他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參照《欧亿平台本科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和《欧亿平台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界定及處分細則》等欧亿平台規範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 負責受理舉報或投訴並決定調查的機構
研究生部負責受理對研究生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舉報或投訴,研究生部常務會議決定是否正式開展調查。
第八條 專門調查小組的成立與初查
對決定正式展開調查的舉報或投訴,由研究生部委托相關學院(系、所、中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相關學院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需要組織不少於3人的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對學術失範行為的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可以變更,也可邀請校外專家參與。但與舉報或投訴有關聯的研究生指導教師不得參與工作小組。
第九條 正式處理決定的作出程序
工作小組調查完畢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相關學院(系、所、中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工作小組的調查報告提出初步的書面處理建議,並將調查報告和書面處理建議一並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審核後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處理報告,報校長辦公會或欧亿平台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正式處理決定。
第十條 調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送達與異議
調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對調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向欧亿平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欧亿平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復議並將結論通知當事人。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調查資料的保密
所有相關參與人員有責任對調查資料進行保密,以保證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條 解釋權歸屬
本規定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生效時間
本規範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