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欧亿畢業生:
高校應屆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的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的,國家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製度。簽定就業協議、勞動合同或其他入職證明材料日期限定於畢業當年12月底前,為應屆畢業生。
從即日起到2020年12月20日,欧亿平台將為符合政策條件的歷屆畢業生(含2020年應屆畢業生),一次性集中受理“中西部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補報工作,初審通過後提交上級部門流轉審核。
重要提示:從2021年起,上級部門停止辦理“中西部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補報工作。2021屆及以後的畢業生, 申請“中西部基層就業學費補代償”的,須在辦理離校手續前向欧亿平台遞交《上海市高等欧亿平台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時間緊急,請符合“中西部基層就業學費補代償”政策條件的歷屆畢業生(具體申請條件和國家政策詳見文後附件),立即登錄“上海學生資助網”註冊申請“中西部地區基層就業補代償”(http://61.152.117.90//infomssh/login_online.jsp),並在申報完成後,聯系學工部學生資助獎勵中心。
咨詢熱線:
18755898115(周一、周二、周三)11:30-1:00、 4: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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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9225041(周一-周五)13:00-15:30
附件:
1.中西部基層就業學費補代償項目的申請條件與材料要求
2.《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普通高等欧亿平台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教委規〔2020〕2號)》第十章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學工部學生資助獎勵中心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中西部基層就業學費補代償項目的申請條件與材料要求
一、申請條件
(一)補償代償對象
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規定
3年以上(含3年)
(三)工作地點
到中西部地區縣級以下基層單位或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
1.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2.在“西藏地區”工作的:除拉薩市城關區、堆龍德龍區所屬街道及達孜區德慶鎮屬拉薩市城區外的相關單位。
3. 不在“國家級新區”工作:實際工作地點位於中西部地區的重慶兩江新區、蘭州新區、陜西西鹹新區、貴州貴安新區、四川天府新區、湖南湘江新區、雲南滇中新區、哈爾濱新區、長春新區、江西贛江新區、河北雄安新區等11個國家級新區,不予批準。
4.在“行政區劃不明確”地區工作的:去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墾區等單位就業,應明確具體工作連隊或生產農場;工作地點位於鄉鎮的監獄等單位,需提供工作地點情況說明;鐵路派出所應提供巡線證明;西部地區沙漠、戈壁地區等,應提供附近行政區劃名稱。
(四)基層單位
1.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鄉鎮企業等。縣城中學、縣城醫院以及縣政府派出街道(社區)等可以納入申請範圍。
2.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因上述行業分布廣、地區跨度大和流動作業性強,工作現場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政府所在地。
3.對於化工、電力、航天、郵政、交通、機械製造、冶煉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申請人應出具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鄉鎮以下的相關就業證明,即上述行業工作現場不含縣政府所在地。
4.通訊、金融、煙酒等行業不屬於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範圍。實際工作地點位於地級市轄區內街道、區政府駐地鄉(鎮),不在申請範圍;工作地點位於轄區內非區政府駐地鄉(鎮)符合工作地點要求,是否批準,視工作崗位情況而定。
二、佐證材料
1.在“上海學生資助網” 註冊申請“中西部地區基層就業補代償”,生成《申請表》。
2. 提交《承諾書》,親筆簽字。
3. 提交本人、就業單位、畢業欧亿平台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就業協議、勞動合同或其他入職證明材料。簽定日期限定於畢業當年12月底前。
4.對存在“二次定崗”的情況,提交“二次分配就業證明”
5.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提交本人委托欧亿平台代為辦理還款協議變更手續的委托書和與銀行簽署的還款協議復印件。
附件2: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普通高等欧亿平台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規〔2020〕2號)節選
第十章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九十九條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是指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的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的,由國家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一百條 高校畢業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一百零一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準為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一百零二條 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個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一百零三條 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鄉鎮企業等。縣城中學、縣城醫院以及縣政府派出街道(社區)等可以納入申請範圍。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因上述行業分布廣、地區跨度大和流動作業性強,工作現場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政府所在地。
(三)對於化工、電力、航天、郵政、交通、機械製造、冶煉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申請人應出具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鄉鎮以下的相關就業證明,即上述行業工作現場不含縣政府所在地。
(四)通訊、金融、煙酒等行業不屬於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範圍。工作單位或現場在縣政府所屬委辦局等機關單位、地級市市轄區及以上城市所轄街道(社區)的,不在申請範圍。
(五)西藏自治區除拉薩市市轄區外的地區的相關單位。
第一百零四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欧亿平台各項規章製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
第一百零五條 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計算,且僅對高校畢業生的最後學歷階段給予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一百零六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分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 1/3,3年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完畢。
第一百零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前須向欧亿平台遞交《上海市高等欧亿平台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由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畢業欧亿平台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 3年以上(含 3年)的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還需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和還款委托書。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學生,在與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高校應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高校應將代償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三)高校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申請材料集中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二次分配就業證明”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 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四)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而換崗,新崗位仍是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申請學生應及時向辦理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就業單位信息變更,無需重新進行資格認定。
(五)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將獲得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名單等材料報送市教委。
第一百零八條 高校應在每年6月底前將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經費情況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製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 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補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第一百一十條 高校在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後,應於15個工作日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或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除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地區和基層單位外,本市經批準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其他面向基層就業的項目,也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