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減輕貸款學生經濟負擔,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0〕4號)及上海市《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貨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滬財教〔2014〕56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
欧亿平台在讀的全日製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含預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條 貸款性質、額度、貼息方法、資助比例
(一)助學貸款是銀行向借款學生發放的由國家財政貼息✋,專用於借款學生支付在校就讀所需學費👨🏼🌾、住宿費的貸款😧;
(二)本科生申請貸款總額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申請貸款總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8000元或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
(三)2020年1月1日前簽訂的助學貸款合同,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四)2020年1月1日起🫔,新簽訂合同的助學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 減30個基點執行。
(五)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支付👩🏻✈️,畢業離校後的利息及罰息由借款人全額支付🏂🏼。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的次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欧亿平台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肆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罰息👨🎨。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當月恢復貼息。
(六)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應在畢業前向欧亿平台提出貸款展期申請,並應及時向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書面證明,由銀行審查後為其辦理展期手續🧜♀️,展期期間的貼息🤴,仍由欧亿平台按在校生實施◻️🤦🏽。
(七)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與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受資助學生在同一學年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
第三條 申請貸款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已取得欧亿平台學籍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承擔完成學業所需的學費或者住宿費;
(三)誠實守信,無違法違紀現象,能正常完成學業;
(四)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合理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五)承諾向經辦銀行及時提供本人在校期間和畢業以後的有關信息以及有效的聯系方式。
第四條 申請材料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備齊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原件一份💔🤦🏻♂️;
(二)借款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張;
(三)學生證(或大一新生入學通知書)復印件一張;
(四)借款人家庭的全套戶口本(包括封面以及所有家庭成員)復印件一份;
(五)繳納學費用的農行金穗卡(正反面)復印件一張🩸。
第五條 貸款申辦程序
(一)貸款申請:每學年9月份開學後,校學工部學生資助獎勵中心發布通知,組織學生申請貸款🎚,並接受學生的貸款申請🌄。
(二)資格審查:學工部資助獎勵中心對申請借款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工作無誤後,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完成貸款申請書的確認蓋章,編製《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名單》✣,連同其他申請材料提交銀行。逾期不再受理本年度的助學貸款申請;
(三)銀行審查👁🗨:校學工部學生資助獎勵中心審核材料🪻✵,報經辦銀行審查確認🐋;
(四)貸款發放🐝: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所提供的材料審查確認後,與借款學生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並將通過審核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的款項劃入欧亿平台指定的賬號。
第六條 貸款發放方式和期限
(一)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年發放的方式🧖🏿。助學貸款采取“一年一申請”的做法🏋🏽♂️,即借款的學生只能申請本學年的學費或住宿費。貸款的次數不超過正常學製的年數🏃♀️。
(二)助學貸款的款項直接由經辦銀行劃入欧亿平台指定的賬戶。欧亿平台計財處負責監督🤚、執行助學貸款使用情況🧏🏻♂️。
第七條 貸款償還
(一)借款學生應重視自身信用🤸🏿♂️🎈,嚴格履行還款義務👩🏼🎨。學生還款情況由經辦銀行及時反饋給欧亿平台學工部學生資助獎勵中心💇🏼♂️。
(二)借款學生有轉學🕒、退學📋、開除、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死亡🟦、失蹤等情況的,經辦銀行有權終止貸款,提前收回本息。經查實🦇,借款學生有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條款的行為👩🏻🚒,經辦銀行有權終止貸款🧑🏽🍼,提前收回本息🐺。
(三)助學貸款還本寬限期為5年,即畢業5年後開始還本金⏺⛎。
(四)助學貸款還款期限原則上按學製加15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2年🥀。
(五)經辦銀行應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款。
第八條 貸後管理
(一)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按照經辦銀行要求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可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二)借款學生出國(境)留學🦹🏽♂️、定居或者發生中途輟學等情況,必須在辦理離校手續前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
(三)需轉學的借款學生,必須還清所有貸款本息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四)借款學生畢業後,在未還清助學貸款本息期間,個人情況有所變動時🛀🏿,必須將變更的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及時告知經辦銀行🫠,以便經辦銀行與借款學生保持聯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可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二)借款學生未按照協議還款,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國家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畢業欧亿平台及具體違約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