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這是習近平對法治實施及其重要性的基本判斷。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實施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他在多處指出目前我國的法律實施與立法相比略顯滯後,諸多好的法律和法規製定以後沒有得到有效實施,所以他才強調法律實施在法治體系中的重要性。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有關法治實施的理論包含著非常深刻的法治精神,這些法治精神可以從如下方面予以解讀。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體現法治整體性的精神
習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把握重點、整體謀劃、更加註重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在傳統法治理論中人們將側重點放在法律的規範體系方面,所謂法律的規範體系指的是作為靜態的法律典則及其構成。而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律的規範體系只是法治體系的一個板塊,整個法治體系包括五個板塊,即法律規範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這五個板塊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法治體系。法治實施是法治體系中的一個板塊,這就使得傳統的僅僅凸顯法律規範體系的非整體性認知有了新的認知進路,使整個法治體系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毫無疑問,法治實施體系概念的提出以及將法治實施體系框定在法治體系中的理論考量大大提升了我們對法治體系的認知,使我國的法治體系呈現出了一個完整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法律的規範體系只是其中之一而不是全部,法治實施體系也只是其中之一而不是全部。法治實施體系與法律的規範體系以及其他若幹體系共同支撐著法治中國的狀況和進程。法治的整體性寓於法治實施體系之中,換言之,沒有法治實施體系的支撐法治的整體性就不復存在。
對於法治國家而論,法治的整體性極其重要和關鍵。我國多年來在法治建設方面非常重視法律規範的製定,非常重視立法規範的調整和規範化。但必須指出這並沒有順理成章地帶來法治國家的實現,因為在缺失法治實施的格局下,法律的規範體系很難使法治體系構成的一個整體。由此可見,法治實施及其體系的形成是法治體系整體性的前期條件,法治實施體系雖然只是一個板塊但該概念的形成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如果沒有它的存在,法治體系的五個板塊也就不復存在。我們所構造的法治中國和依法治國必須通過法治體系及其整體性而體現,其中法治實施同樣是一個體系化的構成。從廣義上講,法治實施既包括法律的執行、法律的適用,還包括公眾對法律的遵守,法治實施是一個有體系性的整體。總而言之,法治實施自身的整體性以及法治實施所形成法治的整體性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實施的理論精髓。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體現法治現實性的精神
習近平認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這個論斷所包容的法治內涵是法治的現實性,它也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進一步升華。因為在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看來,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進而言之,法治就是實現國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工具。前不久我國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了頂層設計,其中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本質特征進行了科學表述,如能夠契合現代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精神寓於人民之中,寓於黨的領導之中,寓於依法治國之中等等。
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自然而然地包含了法治精神,就是用法律進行治理的價值導向,那麽如何將法治與治理現代化結合起來呢?那就必然要回歸到法與社會控製的關系之中,法與社會治理的關系之中,法與社會關系設定的關系之中,法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之中等等。法律規範的製定當然不能脫離上列關系,而法律的實施也同樣存在於上列關系之中。“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便非常生動地闡釋了法律實施和政府管控的關系。毫無疑問,法律是社會製度的構成部分,具有非常高的製度設計的價值,但法治國家的實現才是這些價值的最終證明因素,法治國家的實現離不開法治的實施。一定意義上講,法治實施使法律從抽象的製度變成了具體的關系調整方式,變成了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設定方式。由此可見,重視法治實施是讓法律現實化的重要舉措,而且它賦予了新的歷史時代下法治實施的新精神,使法治實施由原來一般意義的概念具有了非常高的理論價值。
三、習近平法律思想中的法治實施體現法治過程性的精神
習近平提出了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製度的理念,並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法律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這既是關於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認識和判斷,也是有關憲法在治理體系和治理過程中地位的判斷。習近平進一步指出:“必須要把宣傳和樹立憲法權威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事項,切實在憲法監督和實施上下功夫。”這是一個極具法治智慧的論斷,一個國家有一部好的憲法可能並不難,但是難點在於如何使憲法“動”起來,使憲法和其他下位法銜接起來,使憲法能夠與相關的法律實施機製聯動起來。深而論之,習近平所認知的法治實施是憲法指導下的法治實施,是與憲法有著嚴密的邏輯關系的法治實施。這就使得整個法治實施體系從憲法到法律,再到行政法規,甚至到政府規章成為一個聯動化的過程,法治實施與法律的規範體系相比本身就是動態的。然而在我國長期的法治實踐中,我們對於這樣動態關系的認知存在著一定的不到位。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實施的理念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它使法治由原來的相對碎片化變成了現在的聯動化,這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法治實施的新理論。
四、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體現法治社會性的精神
習近平指出:“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延展。人民群眾對執法亂作為、不作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這要成為我們厲行法治的聚焦點和發力點。”這充分表明法治實施不僅僅是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事情,它也與其他社會主體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習近平法治理論中有關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三位一體的構型使得法治實施與社會系統密不可分。因為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和法律社會之間的紐帶或者橋梁,而法治國家則是依法治國的理想境界,法治社會既是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礎,也是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是否良性化運行的判定標準。正因為如此,習近平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的頂層設計中也強調了社會治理的問題。在傳統的法治理念中,法治實施似乎僅僅是法律人共同體的事。而在新的法治實施理念中,法治實施便由法律人共同體拓展到了整個社會系統,便由原來較為封閉的狀態變為了相對開放的狀態。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實施在法治社會之中的運用,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超越。
作者為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欧亿平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