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張若婷
據深圳特區報,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簡稱“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個人破產製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製。根據條例,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欧亿平台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秘書長殷慧芬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出臺,可以說是我國破產立法史上一件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事件。
殷慧芬表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符合條件的、遭遇競爭失敗的自然人可以以對整個經濟傷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場或者實現重生,這對於增進債權人公平清償,保障債務人的生存、發展,對經濟活動損失進行及時高效的處理以保證經濟活動的流暢、穩定及可預測性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深入優化現有的營商環境、保護企業家精神的重要舉措。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符合條件的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為限製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債務。在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
同時考察期期間,債務人將不得進行包括高鐵動車一等座、三星級以上賓館、新購置不動產和機動車等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居住面積也不得超過安居型商品房面積標準。
殷慧芬解讀稱,設定3年的免責考察期可能更多是基於讓債務人及時重生、保護企業家精神的角度考慮。一部良好的個人破產法必須合理、有效地協調債權人、債務人的利益,對於免責考察期的設定必須十分謹慎。
“免責考察期短一些當然可能讓債務人及時重生,但是也會帶來新的問題包括債務人對合同義務的不慎重,以及金融機構的謹慎放貸等新的社會問題,這其實從另外一個方面也會影響到債務人的重生。”殷慧芬表示,這是我國第一部相關立法,社會大眾心理接受程度也需要考慮。
殷慧芬介紹道,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對於個人破產免責考察期的設定有長有短。如日本、美國等國進入清算程序後幾個月就可以免責,有的國家要1年,如英國,有的國家3年,如歐盟一些國家,但也有更長期限的,如德國。“但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都是從嚴格到逐漸寬松的。”殷慧芬說。
值得註意的是,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於免責考察期還指出,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條例作出的限製債務人相關行為的決定。違反該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免責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條例還指出,該項製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製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殷慧芬認為,在我國目前誠實信用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大眾普遍擔心個人破產法成為債務人逃債工具的背景下,免責考察期或應該更為嚴格,避免造成債務人對合同義務的不尊重。
早在2019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近日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製度改革方案》就提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擴大破產製度覆蓋面。
參與《方案》起草和論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徐陽光此前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意義在於規範債務人的財產分配和債務清償行為,個人破產製度能夠避免偏袒性清償、欺詐性轉讓,避免暴力催債和哄搶財產、搶先執行等現象,這也是個人破產法的規範功能的體現。
多位專家也表示,設立個人破產製度絕不等於可以無條件逃債。即便對於“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現代國家的破產製度也並非都是直接免責,而且法律會規定一些不能免責的債務類型(如稅收等公共債務)。
條例征求意見稿就明確指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身體權或者生命權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學生教育貸款等債務不得免除(債權人自願放棄的除外)。
多位專家表明,只有遵守限製消費、匯報財產狀況等免責考察期期間的行為規定,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此後相關情況還需要經過管理人的調查、征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等,並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
徐陽光認為,要轉變“一旦債務人破產就是逃廢債務”的傳統思想,個人破產製度的探索建立將有利於創業失敗者重振旗鼓,進一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他表示,只有在實踐中清理社會不良信用,恢復市場主體的信用,才能維護好的市場信用環境,讓征信製度不至於失真,信用體系不至於陷入無法恢復的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