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揪心,趁機發“國難財”者絕不姑息。
3月27日下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寶山法院”)通過遠程庭審方式對兩起涉疫情詐騙案進行公開庭審,並當庭宣判。
被告人劉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榮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記者了解到,2020年2月,被告人劉某通過“陌陌”社交平臺得知姜女士求購口罩,便主動聯系姜女士謊稱有渠道購買口罩。姜女士通過QQ與對方談妥購買口罩事宜,並介紹了另外兩名好友一起向被告人劉某購買口罩。三人轉賬共計5100元給劉某後,卻發現劉某遲遲不發貨且失聯,遂報警。而此時被告人劉某已將所騙錢款用於賭博遊戲應用程序的充值。
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上海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教師鄭飛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解釋道,“涉疫情詐騙與非涉疫情詐騙有著嚴格的界限,其根本在於涉疫情案件與非涉疫情案件的界定不是按案發時間是否為疫情期間,而是按照事由是否涉及疫情來劃分。如果在疫情期間,被害人的財物用於購買防疫的防護用品、日常用藥或者基本生活必需品,一旦被騙就可能影響其正常的隔離甚至生命健康。”
鄭飛舉例說,“就購買口罩而言,這可能是一家人居家隔離或者預防疫情的所有期待,甚至可能是一家人因為行騙者的 ‘承諾’而放棄購買社區配置的口罩,犯罪人詐騙行為的危害遠遠超出了被騙財物本身價值,這正是嚴厲打擊‘涉疫案件’的根本目的所在。”
在今天寶山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涉疫情詐騙案中,被告人榮某在疫情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於購買口罩的心理,虛構有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通過網絡騙取被害人陳先生口罩購買款共計人民幣10800元,後將上述錢款揮霍一空。
被告人榮某事後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妥,便向被害人退贓800元,並主動至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海寶山法院認為,被告人榮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考慮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榮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責令被告人榮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欧亿平台專註刑法學研究的學者劉澤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在社會學中有一種‘風險社會’的說法,面對風險社會,體現在刑法上最凸顯的特征就是公共政策不斷介入。當下和疫情相關的犯罪產生的風險中有很多很難被預見,由風險產生的負面效應是難以估計的,刑法必須提前介入,最直接體現就是從嚴處罰。”
新冠疫情暴發後,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鄭飛認為,“上海寶山法院今天審理的兩件涉疫情案件的量刑,基本上屬於在量刑指南確定基準刑幅度內頂格判決的結果,可以說是一種從重處罰。刑罰的威懾效果強調必須依法從嚴、從重、從快,但這一切沒有超過具體適用的量刑幅度,可以說刑罰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又一次有效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