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2019年社區矯正研究,是在社區矯正製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立法在國家層面起草製定和征求意見的背景下開展的。研究兼顧理論和實際應用層面,具有內容豐富、思想活躍、方法多元、指導工作、助推立法的特點,但也暴露出在國家層面缺乏組織協調、實證研究欠缺、比較研究不足、研究力量分散、研究重點不突出、研究成果轉化不明顯等問題。今後的研究需要更加貼近現實、加強針對性、註重實證研究和效果評估,加強國家層面的組織協調,促進該製度在加強社會治理、促進刑罰及刑罰執行現代化的進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社區矯正;研究特點;問題;發展趨勢
一、社區矯正研究概況
(一)學術會議
在2016-2019的4年間,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等研究機構組織召開了很多與社區矯正相關的學術會議。2016年6月由浙江臺州市政府、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和浙江警官職業學院共同主辦了“首屆浙江臺州社區矯正論壇”;華中師範大學於2016年、2017年召開了第二屆第三屆“社區矯正與社區治理”國際學術研討會;欧亿平台於2017年11月、2019年11月分別召開以“社區矯正性質、機構設置、隊伍建設、強製措施”為主題的社區矯正立法專題研討會;中國心理學會法律心理學專業委員會、中國政法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等於2017年12月聯合召開“服刑、戒毒及社區矯正人員危險評估與矯正項目研發”學術研討會;湖南司法行政職業教育集團和湖南省社區矯正管理局於2018年9月召開全省首屆社區矯正論壇暨2018社區矯正工作交流會;宜賓學院、宜賓市法學會等於2018年11月召開“社區矯正立法、理論與實務”學術論壇;2019年6月,四川社區矯正研究中心、宜賓市刑法學研究會舉辦“健全社區矯正製度,推進社區矯正立法”研討會;吉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與吉林刑法學研究會於2019年9月舉辦“社區刑罰體系構建與社區矯正立法研究論壇”;2016年12月,中國法學會、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在北京召開《社區矯正法(征求意見稿)》專家研討會,2019年7月又召開了《社區矯正法(草案)》專家研討會;2017年11月,京津冀社區矯正機構聯合在天津市召開首屆京津冀社區矯正工作研討會;由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司法社會工作專業委員會主辦的全國司法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已開展至第五屆,司法社工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相關問題頗受關註。
在此期間,海峽兩岸每年進行社區矯正學術交流。2016年4月在臺北大學召開第三屆“兩岸社區矯正與犯罪問題”論壇;2017年6月在湘潭大學召開第四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社區矯正論壇;2018年6月在臺北大學召開第五屆兩岸黑白金犯罪與社區矯正研究論壇;2019年6月在福建集美大學召開第六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地區社區矯正與恢復性司法研究論壇。
此外,各省市對社區矯正研究機構的建設不斷加強,省級、地級法學會先後組織成立了社區矯正研究會。繼河北、湖北、廣西成立省級社區矯正研究會後,江蘇省於2019年5月成立社區矯正損害修復協會,上海市法學會於2019年10月成立刑罰執行與回歸社會研究會(小組),以研究會和協會為平臺,舉辦了一系列社區矯正研討會、論壇,推動了社區矯正研究的蓬勃發展。目前,國家層面的刑事執行研究會正在籌備之中。
(二)研究論著
1.著作出版情況。2016年-2019年11月,全國共出版社區矯正中文書籍54本。根據主題,這些著作大致可分為矯正實務研究的7本,針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讀物的7本,社區矯正社會力量參與的9本,社區矯正製度與立法研究的11本,社區矯正案例分析與論叢的14本,社區矯正執行、監督與隊伍建設研究的6本。按照出版社出版量劃分:法律出版社15本、中國法製出版社7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6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4本、中國社會出版社3本。
2.論文發表情況。(1)期刊、博碩士論文總數。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至2019年10月末,在維普期刊數據庫中,關於社區矯正的文章共有1395篇;在知網中文數據庫中,“社區矯正”相關文章共有2750篇,其中期刊論文1831篇,博士論文19篇,碩士論文744篇,報紙刊載文章180篇。其中,2016年發表論文846篇,2017年發表論文769篇,2018年發表論文741篇,2019年至10月末發表論文384篇,論文數量總體呈下降趨勢。(2)期刊論文研究熱點。通過對研究熱點的對比統計,根據圖表所示,以社區矯正製度為研究主題的比例最大,其次是對社區矯正對象、立法、隊伍、工作人員研究。根據維普統計的文章數量,以社區矯正製度為研究主題的比例最大,占總數的39%,其次是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研究占比12%、對立法的研究占比12%、對青少年社區矯正的研究占比10%,對社區矯正隊伍的研究占比6%,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占比6%。根據知網統計的文章數量,以社區矯正製度為研究主題的比例同樣最大,占總數比例的36%,其次是對社區矯正隊伍的研究占比17%、對工作人員的研究占比15%、對立法的研究占比10%。(3)各類期刊論文收錄量。知網資料庫檢索顯示,刊發社區矯正相關文章的學術期刊,多為法製類綜合性期刊、高校學報、司法部相關研究部門主辦的期刊等(見下圖)。其中未列入以下表格的全國各類學院學報、大學學報,近四年累計刊發約319篇社區矯正方向的論文。
3.民間媒體對社區矯正研究的推動。民間媒體的宣傳也對社區矯正研究起到了推動作用。目前規模較大、關註度很高的平臺是“社區矯正宣傳網”,是迄今為止國內唯一一家宣傳社區矯正的民間自媒體。近年來,社區矯正宣傳網日益得到社區矯正實務部門和理論界的關註和認同,全國已有3萬余名社區矯正工作者關註該公眾號。該網成為快速發布各地社區矯正報道、介紹實務經驗、傳播前沿理論和基層發聲的便捷通道,日益成為社會公眾了解社區矯正和展示社區矯正工作創新發展的窗口,成為各地實務工作者借鑒交流工作的媒介、理論與實務屆增進交融了解的紐帶。最近針對社區矯正性質、機構與隊伍設置等頗具爭議話題的系列文章,更是引發了多次大範圍討論,推進了社區矯正理論研究與實務的結合。
二、研究聚焦及存在的問題
(一)對社區矯正基礎問題的爭議
明確社區矯正的性質是做好該項工作和完善該製度的重要前提,也是社區矯正研究的邏輯起點和基礎。爭議的焦點是社區矯正是否具有刑罰執行的性質,這直接關系頂層設計和立法的導向。它對社區矯正是否需要懲罰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平衡懲罰監管與教育幫扶的關系,對社區矯正機構設置和隊伍建設以及如何規範執法權都具有指導意義。有觀點認為,這是解決社區矯正基本理念的沖突與裂變的大問題。還有人認為社區矯正的動態過程是實現罪犯再社會化的過程,構建社會關系網絡和社會互動是兩個必備條件,並由此推論社會處遇是社區矯正的本質屬性,懲罰性屬性居於次要地位。也有觀點認為,現行法律將社區矯正界定為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有失準確性,社區矯正的性質應發展為“行刑、矯正和福利性質”的綜合性矯正方法。亦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製度的重塑應強調懲罰性與恢復性並重的導向,註重社區矯正管理理念的再社會化、管理體製的合理化、管理秩序的規範化、管理方式的現代化、管理資源的效益化、管理規製的法律化。
不少學者認為較之其他國家,我國刑罰過重,強調刑法謙抑性的研究,降低入罪門檻,追求刑罰輕緩化,這必然會增加社區矯正的適用率,促進社區矯正製度的進一步發展。但也有學者認為刑罰輕緩化與社區矯正並沒有必然聯系。換言之,發展社區矯正,並不必然導致刑罰輕緩化。基於“兩高兩部”從2003年社區矯正試點開始就堅持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有學者闡釋了社區矯正懲罰功能的正當性,檢視了實際工作中懲罰性缺位造成的消極影響,提供了懲罰功能回歸的一系列法理重構角度。有學者認為,當前社區矯正性質爭議焦點在於行刑說與矯正教育說。有學者認為,應將社區矯正性質界定為刑罰執行活動,並且認為社區矯正應達到行刑理性化的目的。學者認為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要件來看,社區矯正在我國當前都毋庸置疑具備刑罰執行的屬性,且以刑事製裁方法界定社區矯正更為準確。通過對當前文獻梳理,大多數觀點傾向於將社區矯正界定為刑罰執行方式。也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社區矯正不是刑罰(或刑事)執行方式。
對於“社區矯正”這一舶來詞並作為法律名稱已引起質疑,有觀點認為“矯正”一詞欠缺力度、有違刑罰執行本質,建議修改為“懲教”;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作為舶來詞,不僅在翻譯上存在誤差,現實中也易誤導工作,建議修改為“社區刑罰執行”。
總之,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製度存在缺少法律法規依托、缺少程序性規定、執行主體角色模糊、教育矯正機製不規範、配套設施不完善等情況。
(二)對社區矯正機構改革和隊伍建設的討論
機構設置是社區矯正製度完善的瓶頸問題。首先,針對當前社區矯正管理的現狀,認為基層司法所不適宜承擔社區矯正執法任務的看法較多。有學者指出,我國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能與權限與司法行政機關的一般內設處室沒有區別,不利於社區矯正機構的完善與發展。對於機構的管理體製完善,有學者認為應當從基層執法機構入手,改革領導體製,實行垂直化管理。學者從刑事法律完善的角度,建議在司法行政系統內設置專門“社區刑罰執行機關”,以構建垂直管理的社區刑罰執行機關、強化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規範性。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機構應設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賦予社區矯正中心作為非監禁刑罰執法機構的機關法人地位,社區矯正中心模式是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發展方向。
另外,針對假釋適用的擴大趨勢及一些風險較高的社區矯正對象管控問題,有觀點建議在社區矯正中設置半監禁設施、中途住所等設施,提供從監獄到社區的過渡性場所,增強監管效率。
研究表明,基層社區矯正隊伍凸顯專業性不強、流動性大、工作量重、執法身份模糊等問題。對當前社區矯正中借調人民警察的做法,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些省市區通過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配備警服、製服,采用“隊建製”等管理方案。
隊伍建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員配置、專業化水平、專業資質、執法人員警察身份、社會力量的參與及待遇保障等。有學者將社矯工作人員分為四類:有普通公務員身份的,警察身份的,社區矯正官(也是公務員),“警察+執法者”身份。但是,在正式文件中尚沒有明確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身份。一些地方設置“矯正官”,在管理方式上做一些探索與創新。
由於社會力量介入時存在職責劃分不明,執法隊伍有學歷高、專業素質低的情況,社區矯正一時缺失專門、專業的執法隊伍。
實務部門認為,根據實踐的要求,應在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科學配置專職社區矯正警力,負責執行刑罰,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至執法中隊。有觀點認為可以按需給予工作人員警察身份,按照城市、農村地區實際與需求加以配置。有觀點認為在社區矯正帶有一定強製性的執法環節中應有人民警察承擔,並賦予其執法權。支持建立專門社區矯正人民警察隊伍的理由是:執法必要說、專業建設說、國外借鑒說、適合國情說、實踐證明說,並對反對設置人民警察的觀點(國際通則說、減少對立說、增加成本說、公安協助說)給予駁論,有研究對此也作出了設置社區矯正官、緩刑、假釋官等一系列新的探討。目前借調的監獄、戒毒人民警察,雖然能夠對監管教育工作產生一定的積極效果,但存在沒有實際執法權,管理體製不暢等問題,並不適合社區矯正執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需求。設置緩刑官、假釋官這樣的專業執法隊伍雖然可視為發展方向,但目前條件尚不具備。
(三)對懲罰監管問題的思辨
社區矯正機構是否具有對違反監管規定的矯正對象采取必要的強製措施的權力,值得深思。司法實踐中,大家普遍反映缺乏強製執法權、執法手段欠缺、執法權威性會大大降低,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解決立法空白,彌補缺陷。有觀點認為,應該賦予部分工作人員警察身份,以確保執行中強製措施的實施。並且,目前開展工作主要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賦予執法人員相應的執法權有助於消除實踐與法律規定不明的灰色地帶,有助於提高執法權威。
大數據背景下監督管理問題研究。司法部對社區矯正智能化、信息化十分鼓勵,包括平臺建設、社區矯正中心建設、系統信息的上下互通、互聯互通、遠程視頻督察系統、微信互動應用、定位的技術及手段、社區矯正的大數據和智能化等。在社區矯正過程中,對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成為重中之重,信息化隊伍建設、信息共享、智慧社區的發展都離不開電子產品,大數據與社區矯正的發展將成為未來的研究新熱點。
一些用於提升效率的信息化平臺、強製佩戴的人工智能工具,可在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的采集信息、定位監控、教育評估等領域中發揮作用。對這些信息采集的限度、隱私保護、責任承擔問題的討論也隨之而來,對未來應用智能監管教育工具的設計部署、主體責任、免責範圍等帶來挑戰。有研究探討了社區矯正中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措施。
有研究提出建立社區矯正的分類處遇製度,有研究提出建立社區矯正中止製度,認為這樣不僅可減少矯正對象的相關矯正義務,也有利於公安機關的工作,還可以減少執行的復雜度和節約司法成本。完善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執業禁止製度。開展完善監獄刑罰執行與社區矯正銜接配合機製研究。監獄、社會共建刑罰矯正模式研究。監社共建不僅可以體現出社會性,還可以讓罪犯不致脫離社會,減少再犯罪可能性,同樣是國家社會治理的必然要求。刑罰執行一體化的未來發展趨勢值得更多研究關註。
危險性評估。通過人身危險性研究,製定矯正對象的矯正方案,指導社區矯正工作良好運行意義重大。
(四)對教育矯正問題的磋議
教育矯正工作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包括上海徐匯區對於集中教育、個別教育使用的心理學方法,豐富的教育項目等;北京市門頭溝區等單位對集中教育開展狀況和改進的探索都頗有特色。一些研究者針對社區矯正對象心理矯治、個別教育方法,提出了不同社會生活情境中身份意識的情感治理方案,為實踐工作中理解社區矯正對象不同情境心理變化、匹配符合需求的矯正方案,提供了理論借鑒。
比較研究視角下,有研究者發現較之其他國家,我國執法者普遍存有“重監管、輕教育”的傾向。另外,研究者指出了社區矯正過程中,一些教育矯正活動難以把握同罪犯人權保障之間平衡的問題。有學者指出,社區矯正本身具有教育矯正的功能,是社區矯正最基礎的功能,社區矯正絕不僅僅是一種輔助性的刑罰執行手段,註重改造過程中社會性、教育性與監督性的結合,以此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對於未成年社區矯正來說,教育矯正尤為重要,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法製教育、文化教育、生活教育等,而目前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的教育矯正不夠重視,且不專業,應著重開展針對性教育矯正工作。並且,在教育矯正過程中,要善於利用隱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充分尊重矯正對象的人格,發揮其主體性,從根本上改變和矯正他們的思想和行為。
(五)對適應性幫扶、社會力量參與的探究
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工作中缺少對矯正對象的適應性幫扶,有觀點認為,若適應性幫扶不到位,則極易引發再犯罪問題。也有學者提出適應性幫扶與教育矯正一樣,已經成為我國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任務之一,同時也成為探索建立集監督管理、教育矯正與適應性幫扶為一體的新型非監禁刑罰執行製度的具體內容,有觀點認為,幫教基地已經成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載體,通過分析幫教基地與所在社區之間的應然與實然關系,可以力促二者和諧發展。
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發揮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的力量,幫助矯正對象修復社會關系、順利回歸社會,是社區矯正的一大特征。隨著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的需求增多,帶動了一些司法領域專業社工隊伍、社會組織的順勢生成和壯大。圍繞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的定位,有對社工組織與司法行政部門之間關系變化的回顧,探討如何克服形式化參與、向兩者“契合共生”方向轉型。要註意提升社會支持功能。有研究對某市社區矯正對象社會支持需求進行了評估。
圍繞實踐應用最多的政府購買模式效果,贊許與質疑聲並存。有觀點認為,政府購買社區矯正服務過程中存在法製不健全、隊伍建設職權不明等問題。也有研究指出一些社工組織在接受委托的過程中,存在獨立性缺失、社會支撐不足、競爭性不夠和有效激勵欠缺等問題。圍繞社工隊伍建設問題,劉斌誌分析了社區矯正社工的能力現狀,提出應采取專業、職業教育同政策倡導三位一體的培養方式,提升社工隊伍核心能力。另外,也不可忽視除專業社工組織以外的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的重要性,比如家庭成員的幫助與支持,對社區矯正對象心理上的激勵,使其得到心靈上的安慰,意識到自己並不是孤立的,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更好地參與社區矯正項目,積極改造自我,盡早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
總之,社區矯正專業社工組織的長遠發展,外要加強責任劃分與政策激勵,內要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適應矯正管理和矯正項目的創新需求。對於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的研究,應借鑒國外有益經驗,立足本土,積極實踐,努力創新。
(六)對損害修復問題的思考
恢復性司法理論在社區矯正執法過程中的探索值得關註。準確找尋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的原因,能夠加強針對性采取相應手段排除或降低風險,提升矯正的成功率。江蘇省司法廳與東南大學法學院合作,將損害修復的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探索適合國情的在社區矯正領域內的損害修復之路。
有研究運用社會學統計方法,對數百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的社會適應能力和重新犯罪風險評估,分析得出存在服刑次數多、家人團聚少、社會適應差等情況的社區矯正對象,同其再犯罪風險具有顯著相關性,值得關註。
(七)對特定群體及其他內容的探討
對特定類別社區矯正對象的研究有更多關註:如對緩刑犯、假釋犯以及其他特定對象,如女性、老年人、未成年人;農村對象;流動人口等。有研究發現女性矯正對象占比較少,但數量卻逐年攀升,這類人員大多具有學歷高、罪行輕、服刑期短、再犯危險小、再犯率低的特點;而工作人員性別意識不高,對待女性對象沒有突出重點,因此不利於女性對象的教育與發展。有不少研究關註了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包括針對這一特殊群體的社會支持現狀調查研究、心理矯治方法,針對性監管、教育、幫扶策略以及檢察監督領域的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等。有學者指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中應然期待與製度供給不足的矛盾依然比較突出,執行中程式化明顯,矯正項目相對貧乏,影響其價值蘊涵的充分體現,提出適度擴大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範圍。整合已有的製度資源,充分發揮審前社會調查、禁止令的作用。有學者認為,應當建立範圍擴大化的違法—犯罪行為一體化的未成年矯正體系,以便整合訴訟資源。還有不少針對疾病、有毒癮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範式探索及轉換研究。
擴大假釋、緩刑的法律適用、執行效果的研究有所增多。學者的研究表明,我國緩刑適用存在受限事實,建議借鑒國外短期自由刑緩刑適用經驗,提出了擴大緩刑適用範圍、增加靈活性、完善相應實體及程序性規定,區分同其他類型社區罪犯考驗期義務,並建立報到、監督等環節實際有效的監督機製。有學者建議克服“減刑為主、假釋為輔”,假釋偏低的困境,從擴大特殊群體罪犯的假釋範圍、建立罪犯人身危險評測製度,厘清財產刑履行與假釋之間的關系,健全完善罪犯考核製度,構建製度協調機製,增強假釋檢察監督力度,假釋提請多元化,設立假釋律師代理製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有研究建議對於短期特別是1年以下被判處監禁的罪犯盡可能放在社區服刑,對監禁刑滿釋放人員要給予至少1年的社區監督管理。這樣有利於降低重新犯罪率,降低刑罰成本。同樣,有研究提出關於擴大對未成年犯適用社區矯正範圍的建議。
對域外的比較研究主要集中在對英、美、日等國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社區矯正的比較研究,但研究成果不多。
循證矯正研究是對社區矯正研究範式的突破,學者認為,通過建立循證社區矯正體系,在實踐中可以更好地發揮社區矯正作用,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專科欧亿平台同蘇州市司法局合作,開展循證矯正的研究,針對不同類型罪犯設計不同的矯正方案並進行地區試點的研究項目,取得了積極的效果。當前我國迫切需要用實踐結果驗證理論、用理論成果向實踐應用轉化。
有學者提出,應鼓勵律師積極參與社區矯正,體現刑事辯護製度在社區矯正中的價值。社區矯正處於刑事司法活動的執行階段,應加強將律師刑事辯護權延伸至刑事執行階段的理論研究和可行性論證,為律師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提供理論準備和實踐基礎,發揮律師在社區矯正中的作用。
三、社區矯正研究特點及發展方向
(一)近四年來社區矯正研究特點及問題
1.研究成果的積極意義。通過對4年社區矯正研究的梳理,歸納如下:(1)研究內容比較豐富。主要集中於社區矯正製度和立法、機構和隊伍、心理和教育矯正、社區矯正對象、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刑罰執行、非監禁刑、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社區矯正、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審前調查評估、矯正社會工作及社會力量參與、對域外的借鑒比較等。(2)研究方法多元化。除了傳統的理論研究方法外,部分研究采用了實證方法,包括定性、定量等研究方法,註意了法學、犯罪學、社會學、管理學、心理學等多學科的交叉。有的采用了比較研究方法,如對三個試點地區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特征進行研判,總結關鍵問題。實證研究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對矯正對象、實務單位的調查訪談獲取數據;二是實務工作者結合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實踐反思,如檢察機關對於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的自我檢視;三是理論研究與實務部門建立合作,然後以實證研究的結果指導實踐。(3)對實務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包括機構隊伍建設、審前調查、風險需求評估、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適應性幫扶以及損壞修復等。
2.研究內容存在的問題。(1)研究缺乏全國性的組織協調。社區矯正屬於製度性的改革創新,無論在組織結構還是在實際工作環節都有大量的問題需要研究探討。目前在國家層面沒有組織協調機構,不能有效組織全國的資源,集中攻關突破重大問題,盡快完善社區矯正製度。其造成的後果就是研究分散,研究重復,資源浪費。(2)對於實證方法的運用略顯欠缺,未能充分發揮數據分析的作用。只有少部分進行了充實的、全面的實地調研和比較。許多研究註意了與實際工作的結合,但是在理論與實際結合的深度方面仍然欠缺。總體研究水平仍有待提高,存在一些對社區矯正困境、現狀及問題等研究、描述過於單一,欠缺深度。一些研究缺乏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若研究缺乏針對性,反而無益於社區矯正製度的完善與推進。(3)對於社區矯正製度國外借鑒的比較研究、最新研究成果較少,尤其是對於近年來其他廣泛應用非監禁刑罰的國家,目前有著什麽樣的改革趨勢和完善措施,欠缺借鑒學習和研究總結的成果。相比較十多年前對域外的研究,近幾年研究成果的數量明顯降低。
(二)未來研究的發展方向
1.研究要貼近現實。構建適合國情的社區矯正製度,需要對國情有充分的了解。在社區矯正研究中,要避免缺乏實際考量、閉門造車的理論輸出,應當鼓勵調研充分、理論相匹、符合國情的研究成果。社區矯正研究包括基礎理論部分和實際應用部分。基礎理論不應是脫離實際的誇誇其談和咬文嚼字,需要有充分的實踐基礎和從實際出發。
2.研究要加強針對性。社區矯正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在研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需要加強對重點問題的研究。在基礎理論方面涉及到對社區矯正的性質、任務、目的以及組織構建的研究;在應用方面涉及到在監管、教育幫扶以及修復關系方面的針對性研究。人身危險性理論和量表研究有利於加強工作的針對性,需要根據各地的特點不斷完善。另外,社區矯正製度的完善,又涉及到《刑法》中社區刑罰製度的完善,《刑事訴訟法》的完善,以及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學科的交叉,需要加強法學交叉、學科交叉的綜合性研究。
3.加強效果評估研究。社區矯正工作要避免盲目性、減少形式化,需要做好效果評估研究。前司法部張蘇軍副部長倡導的循證矯正,就是提倡我們對罪犯采用的管理和教育方法應該是被實證研究證明有效的。即需要通過實證研究對工作效果及時進行回顧、評估和反思,了解矯正製度落實的程度、矯正項目能否對社區矯正對象改造產生積極作用等,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強研究的組織協調。鑒於目前我國對社區矯正的性質、任務、目的等基本問題在認識上存在較大分歧,由此導致在立法及工作導向上的較大差距。社區矯正工作中發展不平衡,在許多省市存在較多的困難和問題。建議在國家層面應加強對社區矯正的研究。建議由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國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司法部、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牽頭,或建立全國性的社區矯正研究團體,對社區矯正製度構建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全國力量集中攻關,拿出有說服力的研究成果,並將研究成果及時轉化,涉及到因改革創新需要對現有法律的突破,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爭取由立法機關授權先行先試。在試點中加強評估和修正,待試點成功後修改和完善現有法律。
作者簡介
劉強,欧亿平台社區矯正研究中心教授。
武玉紅,欧亿平台社區矯正研究中心教授。
郭琪,欧亿平台社區矯正研究中心系兼職研究人員,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師。
孫燕鋒,欧亿平台2018級刑事司法專業研究生。
文章原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20年第1期。
因文章篇幅原因略去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