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7部行政法規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同時廢止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等10部行政法規。廢止是否等同於放寬?為何同時修改和廢除多部法規?此舉折射何種意義?新民晚報記者采訪法學專家帶來解讀。
“修改和廢除行政法規是一項經常性的立法工作,但一次修改和廢除如此多數量的行政法規實屬罕見。” 針對此次被修改和廢除的法規,華東政法大學社會治理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鄒榮教授分析解釋,“順應深化改革需要,特別是在簡政放權的改革目標驅動下,某些審批和許可已經不符合改革的要求,理應予以廢除;另一種情況是,事實上某些行政法規在實踐中早已不再適用,其拘束力早已喪失,宣布廢止只是履行程序。而同時,效力更大的上位法製定、發布和施行,使得某些行政法規所擔負的先行立法任務已經完成,被法律確立的製度所取代;而基於適應精準管理、科學管理的需要,一些原有規定也進行了調整和修改。”
廢止並不等同於放松打擊,以此次備受關註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為例,欧亿平台教授胡戎恩幾年前就關註到這部行政法規,曾撰文提出建議廢除。他指出,這部行政法規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下產生,收容教育製度的初衷是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製止性病蔓延,對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及治療。但實際上,收容教育實施程序缺乏公開、透明、可救濟的法治精神,適用條件不夠具體明確、彈性空間太大,且我國對於賣淫嫖娼行為的規製在《刑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有所規定,已形成嚴密的處罰體系。因此他認為,對於這部“既不好,又不管用,不能解決問題”的行政法規理應廢除。
“近幾年國務院行政法規修改、廢除的頻率和數量已超過新製定行政法規數量,這標誌著我國行政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從創設性立法開始轉入調整性立法。此番較大規模的修改和廢除更說明國務院的行政立法從製度創設,開始轉入製度創設與製度修改完善並重的階段。”鄒榮教授還指出,跟隨國家法律及時對實施法律的行政法規進行修改和廢除,彰顯實現國家法律製度體系整體化和內在邏輯自洽的進程,這說明國家法律製度從立法的初創,開始轉入到法律製度的完善化、體系化,國家立法不再是簡單的數量疊加和規範拼湊,而是向整體化、系統化轉變。“此外,這也是深化改革,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必然之舉。改革意味著對舊有製度和規則的否定,但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舊有行政法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改革進程,及時廢止和修改這些行政法規,實際是為深化改革松綁,釋放改革動力,推動改革進程。”
除了積極意義外,鄒榮教授也指出,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從從法治建設發展的整體和深化改革的趨向上,具有前瞻性地全面把握,並有規劃、有邏輯、有步驟地進行,避免過於分散、零星、無章法或被動;應提高行政法規修改、廢止的“靈敏度”,及時回應法律的立、改、廢,脫離、脫節於法律,將影響法律的及時、準確實施;對於早已被實踐淘汰、已經沒有任何拘束意義的行政法規,應當及時予以廢除,否則將會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