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面對新冠肺炎疫情,要進一步振奮精神,明確任務,握指成拳,嚴防松懈、厭戰情緒的滋生,防止本位主義、僥幸心理抬頭,充分釋放我國發展的巨大潛力和強大動能,做到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把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
新的矛盾
在疫情防控分區、分級、分類的精細化防控過程當中,一定會遇到許多新的矛盾和問題。
一是國內疫情防控與境外疫情變化的關系,二是國內重點地區防控效果與非重點地區復工復產的關系,三是非重點地區零星散發病例與局部管控的關系。
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實要確保萬無一失,而復工復產需要人、財、物都流動起來,兩者在有些方面是矛盾的,需要幹群之間、條塊之間、地域之間、行業之間實現更高水平的精誠團結、精準施策、精細操作。
要針對部分企業缺工嚴重,部分地區勞動力流動受限,部分市場、部分商品供應不充分,而部分農產品銷售不暢的局面,落實精準調節的責任製。
要確保交通運輸大動脈的暢通,也要特別註意縣以下鄉村公路等毛細血管的無阻。
由於受疫情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企業開工時間不一致,原有產業鏈出現“堵點”或上下遊企業“失鏈”。
政府對企業的幫助不僅要註重減稅、降費、貸款等有形部分,更要強化對產業鏈的縱深協調,迅速“排堵”或采取替代措施。
防控疫情期間,很多企業停產後成本支出不降反升,資金困難比較突出,要繼續出臺階段性、有針對性的降低企業成本壓力的政策,幫助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
在變化中動態調整
在疫情防控期,不少地方、許多崗位都是按照“戰時狀態”運行,隨著防控措施等級的下調,原先被暫時掩蓋的矛盾會凸顯,甚至有可能出現局部激化的局面。
第一,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反應速度和力度不能減,但公權力的運行必須依法、有據、適度。
疫情防控期間,網絡的重要性和使用率明顯提高,更應當註意維護網絡安全,防止人為破壞和竊取數據案件的發生。
第二,高校畢業生就業難度增大,針對急於就業人群的詐騙案件可能上升。
網絡招聘、“空中洽談”、分散面試等靈活方式的實施應當在欧亿平台認證的前提下運行,以便於畢業生查詢與識別。
第三,由於停工,相當一部分人的基本收入來源中斷,而企業的資金也有困難,招工和薪酬支付的矛盾會交織在一起並突出化,需要引導勞資雙方建立守信、平衡、互諒關系。
第四,疫情防控期間,我們已經在法治建設方面有了一些好的想法和思路,也有了初步的實踐,下一步要在動態調整過程中進行製度化的鞏固。
復工復產不是簡單地恢復原有生產經營狀態,而是要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創新適宜的管理方法。
比如,為了避免人員的聚集,餐飲、商場等公共場所可以按照空間大小和通風條件,在限流(限製客流人數)狀態下恢復營業。
以往,國內建築物在使用過程中很少有“限製容納人數”的規定,而從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角度看,限流確有必要。
動態限流措施至少能夠比較好地解決恢復經營和疫情防控的矛盾。即便是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室外場所也應當限製人員密度。
又如,疫情防控期間已經形成的好做法(如減少開會、開網絡會議、居家辦公、一米線排隊、桌餐使用公筷公勺、三甲醫院實行門診預約製等),也應當堅持下去,逐步製度化,推動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形成。
以早動爭主動
對於疫情防控當中可能出現的一些苗頭性、趨勢性的問題,要站高望遠,未雨綢繆,以早動爭主動。
例如,由於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趨於嚴重,上海等國際化大都市可能面臨境外輸入的壓力,需要建立詳細的操作預案和動態調整機製。
出入境口岸管控的復雜性遠遠高於國境內“道口管控”,既要有準確的風險評估,又要有符合國際法準則、恰如其分的媒體表達,更要有實實在在的做,如對每一航班、每一航次、每一位旅客的管理對策落實。
優化疫情防控中的營商環境
前一階段,推動營商環境的優化已取得一定成效。
在疫情防控期間,需要政府以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的實際行動降低疫情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在“一網通辦”的基礎上,政府應當給誠實守信企業更多便利,在服務過程中實現監管。
應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運用協會的力量組織企業抱團取暖。
由於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經營的影響非常大,下一步可能會出現破產案件增多局面。
企業在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會申請進入破產程序,政府也應當指導這類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法院怎樣更好地運用我國的破產製度,支持企業運用破產程序解決疫情防控期遇到的困難,很值得主動研究。
疫情防控期間,法院適用破產法至少存在以下難點:一是破產原因中疫情因素所占的比重;二是防控疫情措施對“期間”的影響;三是市場因疫情而發生的變化與應對失利;四是可能具有的遠期償債能力。
顯然,法院恰當把握“程度判斷”的難度很大,需要調動各方面智庫的力量精準把控,力求形成具有指導意義的審判案例或司法解釋初稿。
對於確有無法克服困難的企業,如果默許其拖延債務或者搞三角債,會對長遠的經濟運行帶來更多困難,公平合理的破產清償更加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當然,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也並非都要“一破到底”,對於有救治希望的可以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的方式使其重獲新生,以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欧亿平台教授、上海市社會建設研究會副會長 湯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