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這次突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國務院建立了聯防聯控機製,隨後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各個層次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就有序地開展了工作,有序地進行有關疫情的新聞發布。這契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規定,也契合《突發事件應對法》關於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新聞發布的規定,而且各個層次的新聞發布會都有較為完備的程序和充實的內容,因此可以說疫情防控的新聞發布及其信息公開已經走上了法治化的軌道。同時要看到,在有關疫情防控中新聞發布會的法治屬性以及新聞發布會應達到的法治效果等方面上,我們在認知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基於此,筆者就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法治問題的相關方面作逐一探討。
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具有信息公開社會屬性
疫情防控的新聞發布會首先具有鮮明的信息公開社會屬性。疫情期間的新聞發布會所面向的是廣大的社會公眾,從關註的範疇和關註面來看存在於復雜的社會機製和社會系統之中,基於此,我們認為新聞發布會首先具有比較明顯的信息公開社會屬性,而且其質量也關涉社會系統的認知和評價。這也就是說,高效的新聞發布會往往會起到非常好的社會效果,反之則會引來一定的社會輿情或者其他消極認知,因此信息公開社會屬性是疫情防控中新聞發布會屬性的重要方面。疫情防控期間我國有關疫情的新聞發布存在於多個層級,從國務院到一些縣市的聯防聯控辦有多個層次的新聞發布會,這些新聞發布會都是由行政系統主導和主持的,它們的運作也基本上在行政系統內部,新聞發布行為實質上是行政行為,是行政系統的信息公開行為。它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關於行政行為的規定,具有明顯的行政性。作為行政性我們也可以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找到依據,該條例第20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上列兩個方面的屬性在筆者看來是它相對外在化的表現,也就是說從法治的角度講,疫情防控的新聞發布會具有強烈的法律屬性,它的法律屬性主要表現在有關疫情的新聞發布會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其發布主體是明確的,發布方式也有非常明顯的程序性,在發布過程中的整個運作也符合行政程序法治的相關規定,而且行政主體履行什麽樣的義務,其他主體享有多大範圍內的提問權等都有一定的程序規則。它也能夠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疫情期間新聞發布會所發布的內容通常情況下都具有權威性。這些都表明疫情期間的新聞發布具有法律屬性。疫情期間新聞發布會的法治屬性是其最主要的屬性,而且還是其若幹屬性的內在方面。因為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之下,疫情應對中的新聞發布會由於有行政系統的主導,社會公眾都認為它來自官方,有相應的權威,這些都證明了它不是遊離於法治大系統之外的。總而言之,疫情防控的新聞發布會盡管有著復雜的行為狀態,有著這樣或那樣的特性,但是它的本質性的特性就是強烈的法治屬性。此特性提醒我們,有關疫情的新聞發布會應當由法律規範調整,應當依法而為之。從深層次上講就是要求發布主體要依據法治思維和法律語境進行這樣的行為。
疫情防控中要發布權威豐富新聞信息
疫情新聞發布會的法治性是新聞發布會得以存在的前提,那麽新聞發布會究竟如何進行法律調整呢?由於新聞發布會的發布主體主要是政府行政系統,或者是行使公權力的主體,所以應當受行政程序法規範和調整。而行政程序法往往對行政程序的實施規定很多原則,如公眾參與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等。這些原則實質上都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在程序運作中要有社會效果,要利於社會公眾。根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大原則,目前有些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還需要完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一些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具有呆板性。所謂呆板性是指諸多疫情新聞發布會將行為方式集中到運作模式上,就是說不是根據社會公眾關於信息的需要而進行發布,過分強調了發布過程中的程序運作。如發布的時間都有嚴格限製,所發布內容都是事先準備好的,基本上是對文件的解讀。其二,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具有滯後性。新聞發布會所發布的內容應當比其他信息提供的渠道和途徑更加超前,提供的信息也應當比其他渠道更加新穎,疫情防控中的新聞發布會在社會公眾眼裏是最權威的。既然是最權威的,它的權威性不僅來自發布的身份,而且來自發布的內容。疫情新聞發布會所發布的內容比新聞媒體新不了多少,有些甚至是新聞媒體已經報道的,有不少內容是網絡上早已公布,新聞發布會再次確認。其三,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具有狹窄性。針對疫情期間的新聞發布究竟發布什麽內容,目前尚缺乏相應的行政程序法規。但在筆者看來,所發布的內容應當是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和盲點問題。這次疫情暴露出有很多盲點,有些盲點是技術上的,有些盲點是由於信息的不對稱造成的。這些不足實質上反映了我們疫情防控新聞發布還可在契合正當程序的精神上做得更好。
從多方面完善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
疫情防控中的新聞發布從目前來看有一定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都對此有一定規定,但目前規定還比較簡單,僅僅規定了政府部門有在緊急狀態下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的義務,還缺少相應的發布會程序規定。發布會的法律規範從廣義上講屬於行政程序的規範,具體一點講也屬於會議行政程序的規範。法治發達國家一般有關於會議召開的法律規定,但一般的會議行政程序並不一定適合疫情新聞發布會。筆者建議專門製定關於緊急狀態新聞發布會的程序規則,通過這些規則使疫情新聞發布會更加規範、有效,以起到必要的社會作用。就目前而言,疫情新聞發布會可以在下列三個方面有所優化。一是形式上力求靈活。疫情防控期間毫無疑問是突發事件期間,這就決定了疫情新聞發布和一般新聞發布有區別。如果說一般的新聞發布相對固定和正式,那麽疫情新聞發布就可以更加靈活一些,比如發布時間就可以根據問題來決定,可以讓當事人提問、互動,這樣問題具有針對性,時間可長可短。二是內容上力求提前。上面已經講了目前的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內容比較滯後,事實上有些內容在發布之前如果網絡媒體已經有報道,發布者就沒有必要重復。新聞發布會發布的問題應當具有一定的提前量,如熱點問題如何處理,而在冰點和盲點問題上,尤其是盲點問題,可以邀請專家參與。我們現在有些新聞發布會請了專家解答,這種形式很好,但用得比較少,而且在醫學專家外還可以請其他方面專家。三是效果上力求具體。疫情新聞發布有著非常重要的法治價值,新聞發布一方面是政府行政系統和社會公眾交流的很好的渠道和途徑,另一方面也是疫情期間行政系統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舉措,亦是穩定民心的重要舉措,所以疫情期間的新聞發布應當堅持誠信原則,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則之一。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一定要能夠答疑社會公眾的關切,在一些敏感問題上讓社會公眾吃下定心丸。
(作者系欧亿平台法律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