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20年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幾乎席卷了整個中國大地。面對來勢洶洶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場全民參與、抗擊疫情的阻擊戰全面打響。
這場沒有硝煙的疫情阻擊戰,考驗著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也檢驗著地方政府部門的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水平。
從防疫法到突發事件應對法,再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盡管抗擊疫情我們有法可依,但是從武漢“8名散布謠言者”被“訓誡”到有湖北旅居史,返鄉配合登記人員個人信息被公布,從武漢打工人員返鄉被封門到外地返京人員不讓進小區或村莊……一樁樁,一件件,引發輿論質疑的同時,考量著個別地方官員的法治觀念和部分地方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依法辦案的能力。
“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毋庸置疑,堅定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用法治增強疫情防控的“底氣”,及時應對疫情防控期間民事糾紛中出現的新問題,依法定分止爭,厘清疫情防控中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判定,將疫情防控工作引領到法治軌道上來,才能在這場“法治大考”中取得佳績,並最終贏得這場疫情阻擊戰的完勝。
李文亮醫生因新冠肺炎搶救無效,於2020年2月7日逝世。李文亮的逝世引起黨中央和全國人民的關註,世界衛生組織也發來唁電。李文亮醫生是一個平凡而又非凡的人。說其平凡是因為李文亮在同學群裏發了談論醫學問題的微信,並附上了所在醫院的診斷書;說其非凡是因為,2月7日經中央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決定,派出調查組赴湖北省武漢市,就群眾反映的涉及李文亮醫生的有關問題作全面調查。
李文亮在同學群裏發的信息,本來只是出於專業敏感,在同學之間的提醒,不料卻被認定為“造謠”。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在同學群裏提醒大家說:“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正在進行病毒分型”。2020年1月1日,武漢警方發布通報稱,一些網民在不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上發布、轉發不實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傳喚8名違法人員,並依法進行了處理。1月3日,警方認定李文亮所說“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的言論,是違法行為,責令李文亮簽署了當地派出所打印的“訓誡書”。
李文亮現已離開了人間,但他是帶著“訓誡書”走的,在法律上李文亮的身份是“造謠”的違法人員。目前,公眾強烈呼籲為李文亮平反。但也有人認為,“首先公安機關沒有錯”“給予訓誡也沒有錯”,言下之意錯還是在李文亮身上。說實話,李文亮是因為公安機關的一紙“訓誡書”而“走紅”的,如今李文亮已經去世,還要把汙水潑到李文亮身上實在是太不厚道了。且不論這份“訓誡書”的落款時間之筆誤,我們一起來看看武漢當地公安派出所發給李文亮的“訓誡書”到底存在哪些大是大非問題。
公安機關對李文亮作出訓誡的決定是否於法有據?
在我國刑法中確實有關於訓誡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訓誡的措施,即“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在民事訴訟法中,適用訓誡的對象是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顯然,李文亮收到的“訓誡書”不屬於刑法或者民法範疇。在我國行政法範疇內,“訓誡”存在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條、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22條、信訪條例第47條、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等。我國1987年1月1日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曾經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顯而易見,我國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訓誡”的處罰種類,李文亮也不是公安機關在現場管理場合受到“當場訓誡”。問題的關鍵是,李文亮收到的是並無明確法律依據的“訓誡書”,當地公安機關只在“訓誡書”中提及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又沒有列明具體條文的規定,所以說李文亮收到的“訓誡書”於法無據。
公安機關認定違法的依據是什麽?
“訓誡書”認定李文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並沒有指出李文亮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哪一條具體規定,是哪一種違法行為。這種“打悶包式”的執法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定。任何公權力機構認定行為人違法,都必須指明違反了什麽法律的哪一項、哪一條的具體規定,不能采用“我說你違法就是違法”的做法。
認定“不屬實的言論”是否有事實依據?
“訓誡書”認定李文亮所說“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是“不屬實的言論”,但沒有說明有什麽樣的事實依據。也許,公安機關的確持有當地政府提供的內部文件或者口頭告知的“口徑”,那麽,請公之於眾。客觀地說,李文亮醫生“確診了7例SARS”的表述不夠準確,但並不影響該信息的實質真實。特別是,李文亮醫生在發表言論的後面還附上了所在醫院的診斷報告。這份診斷報告足以證實李文亮醫生所發表的言論在實質上是真實的。如果把李文亮醫生與連湖北省口罩產量都說不清楚的官員相比,李文亮發表的信息已經足夠準確了。不知道當地公安機關是否也根據其“不屬實”的標準,給該官員發了“訓誡書”。
在“不屬實”的法律界定上,必須以實質上是否屬實為標準,不能把表述上稍有誤差的言論歸為“謠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公眾號文章中的話振聾發聵:“試圖對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實的信息都進行法律打擊,既無法律上的必要,更無製度上的可能,甚至會讓我們對謠言的打擊走向法律正義價值的反面,成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
認定“你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是否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所用的是“了”字句,這是對行為結果的認定,是一項極為嚴重的罪名。但是,“訓誡書”沒有承擔舉證責任,沒有用事實作出證明“嚴重擾亂”。李文亮在一個150人的同學群中警示:“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在我們醫院急診科隔離。”就主觀而言,是作為醫生在同學群中談論專業問題,並希望不要外傳。李文亮是為了提醒周圍同事、朋友做好自身防護,避免感染,顯然不具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觀上,李文亮所言不但沒有造成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後果,反而對疫情防控工作起了積極作用。“你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況且,至今也沒有任何機構用事實證明李文亮的警示言論,對何種範圍內的社會秩序起到了“嚴重擾亂”的作用。
“至此中止違法行為”反映了當地公安機關怎樣的業務水平?
“中止”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使得正在進行的事情在進行過程中停止;“終止”是表示就此停止。例如:“終止提拔程序,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顯然“中止”是指事情在進行中因故停止,相當於按動“暫停鍵”。因故停止的原因消失之後,可以不再進行,也可以恢復進行。而“終止”的事情,則不再繼續進行。從“訓誡書”的本意看,當地公安機關是責令李文亮終止“造謠”的行為,但是,連“中止”與“終止”的區別都沒有搞清楚,業務水平真的有待商榷。
訓誡書什麽時間簽署的?
本“訓誡書”共有兩處簽署了時間。李文亮所簽署的2020年1月3日是正確的,而蓋公章處簽署的時間卻疑似“2129年1月3日”。加蓋公章處的時間應當視為文件製作完成的時間,“1月3日”是正確的,“2129年”卻令人生疑了。由於“2129”系手寫,有些模糊,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留給這份文件的製作者解釋。
(作者系欧亿平台教授、上海市社會建設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