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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滬財教〔2016〕26號)

發布者:張芳發布時間:2021-03-10瀏覽次數:366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本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製度的本市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本市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本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本市各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製👩🏻‍🏫。

第五條  本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製度,促進本市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是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製定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製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處置、核實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組織本級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製🥭🧖‍♂️。

(四)按照本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推進有條件的本級事業單位轉企改製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製🧔‍♂️,對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製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的清查、產權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處置、核實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考評。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配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核實🪞、產權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核實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按照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𓀝,建立和完善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全過程實施動態管理。

(六)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相關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  產  配  置

 第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調劑或者購置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實現或購買服務成本過高的🤾🏼‍♀️。

第十二條  本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製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配置標準。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規定標準配置,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製☄️,合理配置,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或租賃等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予批準購置🐐。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申請資產配置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製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和所需經費的資產配置計劃,經單位領導批準後,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人員編製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所屬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計劃🛡✸,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備案)。

(三)事業單位依據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的資產配置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主管部門在報送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附送上述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核部門預算的依據🕵🏻。

(四)年度預算執行中☁️,新增資產配置計劃的🐕,應按上述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統一調劑機製🚅,對本級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和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進行調劑,提高資產利用率。

 第四章    資  產  使  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行為。事業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擔保,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管理規範和崗位管理製度♓️,落實資產使用責任製和領導負責製。

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賬證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權屬清晰、合同規範🏋🏻‍♀️、風險控製、權益回報和跟蹤管理等原則,並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行為的風險控製🤶。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資  產  處  置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核銷等🙍‍♂️。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原則上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詢價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資產處置信息應當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開。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財政部門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辦理產權變動和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同級財政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事業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事業單位編製部門預算、辦理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和辦理其他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單位(性質)分類、主管部門、財務預算信息、管理級次🦯、編製人數;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資產實物量及對外投資情況、資產出租出借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形式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在年度檢查中發現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當督促其按照規定補辦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於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主管部門調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必要時報同級政府裁定。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下列有關事項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撤銷、清算;

(四)資產拍賣、出售🌎、出讓☑️、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經批準無償調撥(劃轉)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或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並、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調撥(劃轉)👨🏻‍🔬;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製和備案製。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的;

(三)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製為企業的;

(四)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五)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七)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對資產清查中清理出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需核實的事項應提供相關證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二條  資產信息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職責規定,根據資產管理流程🙂‍↔️🤾🏽‍♀️,製定資產信息化管理的相關製度、推進系統建設、強化系統使用、管控系統風險,實現對國有資產的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將本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納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資產基礎信息數據庫🧣,並根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錄入🤳🏻,保證數據信息的全面性💁🏼‍♂️、及時性、準確性。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在編製預算、決算🤲、執行政府采購及進行財務核算時,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在資產管理事項審核中應當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為基礎。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指事業單位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編製報送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製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製🧔🏽‍♂️。

 第九章    資產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資產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效率等進行的綜合性考核和評價。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科學設立評價指標體系,對資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資產管理事項、資產使用效果🧎‍♂️、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進行評價考核,並將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資產績效評價主要采取日常監管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單位抽查等方法進行。

 第十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製🛐,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可以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檢查。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分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並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製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製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辦的企業,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製定本單位的資產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製定本地區和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規章製度👍🏿,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活動,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製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清查核實、產權登記、績效評價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另行製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本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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