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真實反映市級事業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完善資產管理製度,保障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和《上海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滬財教〔2016〕26號)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市級事業單位,根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市級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真實反映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三條 市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的;
(三)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製為企業的;
(四)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五)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七)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是指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資產清查核實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製度👨🏼🚀,對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認定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進行認定批復🌇,並對資產總額進行確認的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製度的市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六條 清查核實由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市級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市級事業單位在規定權限內對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事項進行處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清查核實應當依托市級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開展。
第二章 管 理 職 責
第八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及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的規定和工作要求,製定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批復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三)負責審核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匯總全市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並向財政部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市級事業單位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事項。
(五)指導主管部門🙇🏼、區縣財政局開展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
第九條 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核實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二)負責指導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製定資產清查實施方案🤦🏻♀️,並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清查報告。
(四)按照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事業單位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事項。
(五)根據市財政局或本部門出具的資產核實批復文件,指導和監督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調整信息系統相關數據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 市級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向主管部門提出本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二)負責製定本單位資產清查實施方案🚣🏻♀️,具體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並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三)根據市財政局🧑🏽🚀、主管部門的資產核實批復文件,進行賬務處理🐘🚨,並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備案。
(四)負責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或市級事業單位組織開展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應當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核實工作機構🤦🏽♂️。
第三章 資產清查的程序、內容
第十二條 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級事業單位提出資產清查立項申請,申請報告應當說明資產清查的原因、範圍以及工作基準日等內容,經主管部門審核🙅🏿,按照規定程序報市財政局批準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市政府及市財政局專項工作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二)市級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下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機構👰🏽♀️,製訂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
(三)市級事業單位按照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實施自查,並將資產清查結果錄入信息系統。
(四)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單位和特殊事項外,市級事業單位的資產自查結果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
(五)市級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詳見附件),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
(六)根據資產清查工作情況💋,建立完善各項規章製度。
第十三條 市級事業單位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具備與所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勝任能力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市財政局或者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或復核👩🏫🍟。
資產清查工作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方承擔。
涉密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可由內審機構開展審計。如確需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製度等。
(一)單位基本情況清理是指對應當納入資產清查工作範圍的所屬單位戶數、機構及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清理⚾️。
(二)賬務清理是指對市級事業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戶、各類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各項資金往來和會計核算科目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
(三)財產清查是指對市級事業單位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市級事業單位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損失和資金掛賬應當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四)完善製度是指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認真分析,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製度🙅🏼。
第十五條 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基本情況和結果,應當包括本單位資產清查的基準日🧔🏼♀️、範圍👩🏻、內容、結果,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的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
(二)清查報表🌮。按照規定在信息系統中填報的資產清查報表及相關紙質報表。
(三)專項審計報告🚣🏻♂️。社會中介機構對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出具的經註冊會計師簽字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權屬證明材料。涉及土地、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證明材料。清查出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的相關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四章 資 產 盤 盈
第十六條 資產盤盈是指市級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基準日無賬面記載,但單位實際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貨幣資金盤盈、存貨盤盈、對外投資盤盈👩🏿🦳🤜🏽、固定資產盤盈、無形資產盤盈、往來款項盤盈等。
第十七條 貨幣資金盤盈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無賬面記載或者反映的現金和各類存款等,具體按照以下方式認定🧑🏿💼⚗️:
(一)現金盤盈💖,根據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情況(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和現金保管人對於現金盤盈的說明等進行認定;
(二)存款盤盈,根據銀行對賬單和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存貨盤盈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無賬面記載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存貨盤盈🦻🏿,根據存貨盤點表、經濟鑒證證明和其他材料(保管人對於盤盈的情況說明、價值確定依據等)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 對外投資盤盈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無賬面記載或者反映的單位對外投資。
對外投資盤盈,根據對外投資合同(協議)🏃♂️➡️、相關登記機關的證明材料🧑🦽、公司章程、價值確定依據、經濟鑒證證明、情況說明等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盤盈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無賬面記載或者反映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盤盈根據固定資產盤點單、盤盈情況說明、盤盈價值確定依據(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類似資產的購買合同🈂️、發票或竣工決算資料)等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 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因歷史原因而無法入賬的無主財產,依法確認為國有資產的,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盤盈,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範圍。
第二十二條 市級事業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固定資產盤盈:
(一)市級事業單位清理出長期無償使用且產權屬於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固定資產;
(二)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登記為在建工程🤱🏻,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做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盤盈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無賬面記載或反映的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盤盈,根據無形資產盤點表🦁、盤盈情況說明、經濟鑒證證明、盤盈價值確定依據(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類似資產的購買合同👩🏼🎤、發票或自行開發資料)等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盤盈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無賬面記載或者反映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盤盈,根據清查明細表🦮、盤盈情況說明、經濟鑒證證明🤳、與對方單位的對賬單或詢證函等進行認定。
第二十五條 市級事業單位對於清理出的各項資產盤盈(含賬外資產),應按照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製度的有關規定確定價值。
第五章 資 產 損 失
第二十六條 資產損失是指市級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基準日有賬面記載👨🏻🔧,但實際發生的短少、毀損👩🎨、被盜或者喪失使用價值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
第二十七條 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應當逐項清理,取得合法證據後,對損失項目及金額按照規定進行認定🐋。對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而無法確定損失金額的➰,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進行認定。
第二十八條 貨幣資金損失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和各類存款損失等🍭。
現金短缺🧅,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根據現金盤點情況(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經濟鑒證證明、短款說明及核準文件、賠償責任認定及說明、司法涉案材料等進行認定。各類存款損失的認定比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 壞賬損失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項應收款項造成的損失🦮。清查出的各項壞賬,應當分析原因©️,對有合法證據證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因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註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根據法院的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文件、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文件等進行認定。已經清算的🙍🏽♀️,應當對扣除清償部分後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後認定為損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單位做出專項說明,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損失。
(四)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認定為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應當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後的余額😏,認定為損失。
(六)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後♙,認定為損失。
(七)逾期3年以上、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單位作出專項說明🤟🏿,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損失。
第三十條 存貨損失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因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具體按以下方式認定:
(一)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部分,可以根據存貨盤點單、經濟鑒證證明、盤虧情況說明、盤虧的價值確定依據、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損失;
(二)毀損、報廢的存貨,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人賠償後的部分,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毀損報廢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損失;
(三)被盜的存貨,扣除保險理賠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部分,可以根據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認定損失🤦🏻♀️。
第三十一條 對外投資損失,應當分析原因🙇,有合法證據證明確實不能收回的Ⓜ️📠,區分以下情況可以認定損失🩺:
(一)因被投資單位已宣告破產☄️、被註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情況造成難以收回的對外投資,可以根據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等認定損失🏋️。
已經清算的🥨🪿,扣除清算資產清償後的差額部分,可以認定為損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資單位剩余資產確實不足清償投資的差額部分✍🏻🐇,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可以認定為損失🖤🙎🏻。
(二)對事業單位參股投資、金額較小、不具有控製權的對外投資🤰🏿,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且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認定為損失。
(三)債券等短期投資,未進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認定為損失。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損失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因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具體按以下方式認定🐣🍣:
(一)盤虧的固定資產🧑🏽,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差額部分,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盤點單、盤虧情況說明、盤虧的價值確定依據😙、經濟鑒證證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
(二)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差額部分,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的出險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毀損報廢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等認定。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依據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受災證明等鑒定報告認定⬛️👩🏽🏭。
(三)被盜的固定資產📘,扣除保險理賠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部分🧬,可以根據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的出險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認定。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損失是指無形資產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了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了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等所造成的損失🕜。
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根據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了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等認定。
第六章 資 金 掛 賬
第三十四條 資金掛賬是指市級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基準日應當按照損溢、收支進行確認處理🤴🏼🧒🏻,但掛賬未確認的資金(資產)數額🦸🏼♂️。對於清查出的資金掛賬🫰,按照真實客觀反映經濟狀況的原則進行認定👩🏼✈️🔮。
第三十五條 特殊資金掛賬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於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組織實施住房製度改革👶,職工住房賬面價值、資產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應沖減而未沖減的掛賬,在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房改有關合法手續、移交產權後,按規定核銷⏳;
(二)屬於對外投資中由於所辦企業按國家和本市要求脫鉤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損失掛賬,在取得國家和本市關於企業脫鉤的文件和產權劃轉文件後👩🏼🏫,可在辦理資產核實手續時申報核銷處理🙏🏿。
第七章 損 溢 證 據
第三十六條 市級事業單位申報的各項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
第三十七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市級事業單位收集到的與本單位資產損益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單位撤銷👱🏽♀️、合並公告及清償文件🧙🏻🤎;
(二)政府部門有關文件;
(三)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四)公安機關的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
(五)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文件👨👩👧👦;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的出險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
(八)企業的破產公告及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九)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明等🐚。
第三十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具備與所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勝任能力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鑒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單位的某項經濟事項出具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
第三十九條 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是指市級事業單位對涉及資產盤盈、資產損失或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鑒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單位的內部核批文件及情況說明❣️;
(三)資產盤點表和明細表;
(四)單位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因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的責任認定意見及賠償情況說明🧚🏿;
(六)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等🙍🏼♀️;
(七)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明等。
第八章 資產核實的程序👮🏻👨🏻🏭、管理權限和申報內容
第四十條 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核實的一般程序🥧💂🏽♀️:
(一)市級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資產清查出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事項,搜集整理相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並逐級向主管部門提出資產核實的申請報告。各單位應當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進行合規性和完整性審核(審批)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備案)。
(三)市財政局按照規定權限進行審批(備案)。
(四)市級事業單位依據有關部門對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批復,調整信息系統相關數據並進行賬務處理🌊。
(五)主管部門和市級事業單位結合清查核實中發現的問題完善相關製度👉🏼。
第四十一條 市級事業單位的資產核實申報工作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損溢✧、資金掛賬核實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溢、資金掛賬申請核實表》;
(三)申報處理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專項說明,逐筆寫明發生日期、損失原因🟣💡、政策依據👨🏿🚒、處理方式以及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等,並分類列示🤷🏽♀️;
(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報告及匯編成冊的證據材料;
(五)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核實(包括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管理權限👨🏿🙀:
(一)土地、房屋、貨幣資金以及對外投資等資產核實,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核實後批復;
(二)資產核實價值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核實後批復✌🏽;
(三)除上述(一)、(二)規定外的資產核實☛,由單位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核實後批復,主管部門應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市級事業單位經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對外投資等損失,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相關資料🧵、憑證應當專項登記,並繼續進行清理和追索♝💌。經批準核銷的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分類清理👩🏻🎨,對有利用價值或殘值的🙋🏽♂️,應當積極處理,降低損失🌧。
第四十四條 市級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由於會計技術差錯造成的資產不實,不屬於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認定範圍,應當依據單位財務👜、會計製度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申報不合規,證據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相關製度規定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資金掛賬事項🧑🏿🚀,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不予核實。
第九章 賬 務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批復前🧑🏼🚀,市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賬務處理☝️:
(一)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批復前的資產盤盈(含賬外資產)可以按照財務📬、會計製度的有關規定暫行入賬。待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批復後,進行賬務調整和處理。
(二)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批復前的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市級事業單位不得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待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批復後,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七條 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批復後,市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統一的財務📏、會計製度進行賬務處理,並在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賬務處理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未按照規定調賬的,應當詳細說明情況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八條 市級事業單位需要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的👴,在資產核實審批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章 監 督 管 理
第四十九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事業單位清查核實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可以結合工作需要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結果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五十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對市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清查結果的審核和資產損溢🐆、資金掛賬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製度規定,依法辦事🏊🏻♂️🏃🏻♀️➡️,嚴格把關,嚴肅工作紀律。
第五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認真復核,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的全面、準確和合規。
第五十二條 市級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做到賬表🤸🏻♀️🫲、賬賬👨🏻🎓、賬卡⛑、賬實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找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製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三條 市級事業單位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清查核實⤴️,應當要求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程序,認真核實單位各項資產清查材料,並按照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資產清查結果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對需要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的資產核實事項,應當要求社會中介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資產清查核實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製度的相關規定🕵🏻♂️,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出具鑒證意見。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市級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經濟鑒證證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市級事業單位應當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必需的資料和線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
第五十四條 市級事業單位對在資產清查中新形成的資料,要分類整理形成檔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並接受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市級事業單位應當對資產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事項提供合法證據,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申報的資產清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單位清查核實進行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市級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在清查核實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的🤘🏿,不組織或不積極組織,未按照時限完成清查核實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限期完成💔;對清查核實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重新組織開展清查核實🕴🏼;對清查出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實的單位🍈☀️,市財政局予以通報🏈。
第五十八條 市級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核實中有意瞞報、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改正,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 市級事業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資產清查核實中,采取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查核實中與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並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製度的市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的市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製度的市級事業單位,以及市級事業單位所辦的企業,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報告
附件:
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清
查
報
告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負責人(簽字):
單位資產清查領導小組組長(簽字)🧑💻🚼:
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
單位資產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
××局(委👥、辦):
根據《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單位已按時完成資產清查的主體工作,並經XX會計師事務所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現將有關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單位基本情況
包括預算級次🚲、單位性質、財務隸屬關系、執行財務會計製度情況、單位人員情況等基本情況。
二、資產清查工作總體狀況
(一)資產清查工作基準日🙍🏻♀️。
(二)資產清查範圍😀。
(三)資產清查工作具體實施情況。
三、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一)資產清查總體情況🌒🌁。
1.會計報表與清查報表賬面數核對情況。截止資產清查基準日,我單位資產清查報表中資產賬面數為××元,會計報表中資產賬面數××元🤱🏻,兩者相差××元(如果無差異👨🏫,就直接寫“兩者一致”)🩱,差異原因主要為××👨🏼🔬。
我單位資產清查報表中負債賬面數為××元,會計報表中負債賬面數××元,兩者相差××元(如果無差異,就直接寫“兩者一致”),差異原因主要為××🤗。
2.清查報表清查數與賬面數審核情況。截止資產清查基準日,我單位自查後的資產清查數為××元,比清查報表中資產賬面數少(多)××元。負債清查數為××元,比清查報表中負債賬面數少(多)××元。形成差異原因如下:
(1)資產盤盈××元🕙,原因××🎗。
(2)資產損失××元。其中🍼:
①資產待報廢××元,原因××🧏🏻;
②資產盤虧××元,原因××。
(3)掛賬××元。其中🔫☆:
①資產部類資金掛賬××元⛹🏿♀️,原因××;
②負債部類資金掛賬××元,原因××。
(二)重要資產情況。
1.土地權屬情況。我單位申報土地總面積××平方米,總金額××元。其中:有權屬證明的土地總面積××平方米👬🏻,總金額××元🥇。
2.房屋權屬情況🚴。我單位申報房屋總面積××平方米,總金額××元。其中:有權屬證明的房屋總面積××平方米🙇🏿🤾🏿♂️,總金額××元。
3.車輛權屬情況。我單位申報機動車輛×輛🍑,總金額××元。其中:有權屬證明的機動車輛×輛,總金額××元。
(三)資產使用等情況
1.對外投資情況🤷🏿。我單位共有×筆對外投資,金額共計××元🙅🏼。其中🤟🏻:已獲得批準的對外投資×筆,金額共計××元。
2.出租出借情況🤾♂️。我單位共有×筆出租(借)××資產🥙,金額共計××元。其中:已獲得批準的出租(借)×筆,金額共計××元。
3.其他資產相關情況🙅🏿♀️。(如:在建工程🧖🏼👨🏼🏫、重大借款及對外擔保等情況)
四↗️🧎🏻♀️➡️、對資產清查暴露出來的單位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等
(一)存在的實際問題🫖。
(二)原因分析🧤。
(三)改進措施💋。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單位)(蓋章)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