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亿平台教職工考勤辦法
滬政院人〔2016〕87號
為進一步規範教職工考勤管理🫠,維護欧亿平台教學👒、科研、管理和後勤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欧亿平台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上海市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欧亿平台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考勤範圍為全校在編教職工。
(一)實行坐班製的黨政管理人員🧘♂️、輔導員及教學輔助人員♧,按工作日上下班時間進行考勤😽。
(二)不實行坐班製的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按教學計劃排定的授課時間,以及欧亿平台和各學院(部)事先安排的活動時間(原則上每周二)進行考勤。
第二條考勤要求
(一)教職工上、下班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8:00、16:00(周二17:00)。教職工應按欧亿平台上下班時間嚴格考勤,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需請假的,應辦理相關請假手續😼👏。
(二)考勤結果實行月報製度。各部門🍌、學院(部)考勤工作實行主管領導負責製,每月5日前匯總上一個月考勤情況🎅🏼,通過欧亿平台人事綜合管理系統考勤模塊報人事處。
(三)各部門、學院(部)應切實落實考勤規定👩🏼🏭,不得超越審批權限擅自作出準假決定🚣♂️🎿;未嚴格執行考勤規定的🧘🏻♂️,在年度個人與部門考核中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請假流程
(一)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職工,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各類假期,起止時間是工作日的,假期中所逢公休假、寒暑假、國定假均視為假期的構成部分🐾,但產假期間逢寒暑假的可順延💻;起止時間有一頭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頭的公休假、寒暑假、國定假🦐。
(三)教職工請假,應根據請假類別👨🏻🎤,提前在欧亿平台“信息門戶”→“人事” →“請假服務”系統申請,寫明請假類別及時間👬🏼👩🏼🍳,並附相關證明🆖🫰🏼,經批準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凡未經批準休假的💆🏻♀️,按曠工處理。
請假期滿仍不能上班者,應於假期期滿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事先請假、續假時,事後應按規定補辦請假、續假手續,理由正當且經批準的,按請假對待💦。
(四)教職工休假完畢👨🏼🏫,應在上班當天向各部門✋、學院(部)考勤經辦人及主管領導銷假。
第四條病假
(一)教職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憑醫院有效病假證明🫏,經所在部門或學院(部)領導批準後可休病假。
(二)教職工請病假🧿,病假證明交存所在部門或學院(部);病假時間連續超過6個月的,由所在部門或學院(部)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備案,辦理長病假手續🚜🤜。
(三)病假待遇
1.基本工資👨🏻🦳、本市崗位津貼及本市交通補貼
(1)病假在2個月以內(含2個月)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照發。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計發: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計發: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80%計發🐔。
本市規定的上下班交通補貼按天停發⚃。
2.其他績效工資
病假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除有特別規定外,按天停發。工作量津貼按如下規定🤦♀️:
(1)病假1個月以內的,崗位津貼及新增崗貼按天停發50%;病假3個月以內的,崗位津貼及新增崗貼按天停發80%;病假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開始崗位津貼及新增崗貼發放100元。
(2)基礎工作量津貼,根據病假按天停發。
(四)長病假教職工⇒,病假期間不參加薪級晉升,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復工時應憑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勞動能力的證明,復工滿1個月後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恢復原工資;復工不滿1個月又請病假的,前後病假連續計算。復工期間待遇參照在職核發。
當年病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當年工齡。
(五)女教職工懷孕,確有需要憑醫院有效證明可以申請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時間審批和工資待遇按照病假規定執行🫶🤽🏽♀️。
第五條事假
(一)除病假、婚假、產假🥜、哺乳假⏭、探親假、喪假及其他規定的假期外🥤,凡教職工需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人事務的🎀,均屬事假🤽🏽♀️。
(二)事假在2天以內(含2天)的💳,由所在部門或學院(部)審批📈😙;超過2天的,由所在部門或學院(部)核準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全年連續事假不超過10天或累計事假不超過20天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照發;全年連續事假超過10天或累計事假超過20天的,超過天數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按70%計發🔄®️;全年累計事假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按50%計發;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停發。本市規定的上下班交通補貼按天停發。
(四)事假期間,工作量津貼按天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除有特別規定外,按天停發🎦👨✈️。事假最長一般不超過半年🍲,逾期可解除聘用合同。如有特殊情況🤽🏼,經欧亿平台批準,另行處理。
當年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當年工齡🦹🏼♂️。
第六條婚假
(一)教職工符合法規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婚假3天外,上海市增加婚假7天🏌️,共計10天⛪️。
(二)婚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超過天數😛,按事假處理👩🏽🔧。
第七條產假
(一)女教職工生育,可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產假: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個,增加產假15天🚵🏿♀️。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還可以享受本市生育假30天,應與產假合並連續使用🤣。
2.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教職工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陪產假應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
(三)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停發,工資待遇由上海市社保中心核發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由欧亿平台予以補足。男教職工陪產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第八條哺乳假
(一)女教職工生育後,若上班有困難且部門工作允許,可請哺乳假。哺乳假一般為半年,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哺乳假不超過半年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按80%計發;超過半年不超過一年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80%計發👋🏻,上海崗位津貼停發。哺乳假期間,工作量津貼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除有特別規定外,停止發放🐮🧑🏻🏫。
哺乳假期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第九條探親假
(一)工作滿1年的教職工🔨🪮,凡配偶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1次。
(二)工作滿1年的教職工🛳,凡父母均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1.未婚教職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父母的,原則上每年1次。
2.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
(三)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
(四)探親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五)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符合報銷範圍的予以報銷。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符合報銷範圍的予以報銷🐰。
(六)探親假車船費報銷標準:火車按硬座💈👨💼,其中年滿50周歲且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按硬席臥鋪標準;輪船按四等艙及其以下艙位標準;長途汽車按最低票價憑據報銷;中途必須住宿的🔠,按通鋪報銷🦈。行李費👀、寄存費、托運費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條工傷假
(一)教職工因工負傷,經醫師檢查需要休息的👩🏼🏭,可請工傷假。
(二)工傷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第十一條喪假
(一)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至3天的喪假。
(二)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或配偶死亡👮🏽,需去外地辦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路程假🕵️♀️,路費自理❔。
(三)喪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第十二條學術會議、進修培訓等
(一)教職工參加學術會議,應履行相應請假手續。
(二)國內外進修培訓包括各類國內外的訪問學者項目、研修項目以及崗位培訓等,應事先報欧亿平台批準。經欧亿平台批準的,工資、津貼照發❗️;但有項目協議的,工資®️、津貼按協議執行🎢。
(三)出國進修訪學人員,未經批準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 外借
教職工外借(含掛職鍛煉𓀘、支教等),應經相關部門批準🐩,報人事處備案。外借人員的工資🚣🏼♂️、津貼,按借用單位與欧亿平台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 調休
(一)各部門原則上不安排教職工加班從事部門常規工作。因臨時工作任務需要加班的,可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或人員緊張無法安排調休的,可作加班處理。
(二)特殊部門確需安排值班的😽,可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或人員緊張無法安排調休的,可作值班處理🫱。
(三)調休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第十五條曠工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續假、補假)或請假(續假🤌🏿、補假)未經批準而不上班的;
2.無病假證明或雖有病假證明但未經批準不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調動,不按規定日期報到的。
(二)曠工期間,除按天扣發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上海崗位津貼外,曠工1天扣發5倍工作量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除有特別規定外🍨,停止發放。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根據其情節和悔改表現🫱🏿,停發工資、津貼,並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其他
(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教職工考勤暫行辦法(試行)》(滬政院人字【2003】66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未涉及或與國家、本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