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40多年後,1982年12月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得以修訂。這也是對國務院組織法的首次修訂,由原來的11條拓展為20條,是一次系統和全面的修訂。此次修訂對我國行政監督體系作了一系列新的規定,這些規定可以看作對我國新時代行政監督體系的重構,並體現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特性。
新時代行政監督體系的自覺性。行政監督體系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第4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應當自覺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第17條也有這樣的規定:“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強調了行政系統在接受人民代表機關和其他各方面監督中的自覺性,這是對新時代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特性的揭示。行政系統在公權行使中要忠實地履行行政職能,對相關行政關系進行調整,並實現行政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有序化。而在行政系統行使公共權力的同時,也要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他公權主體和相關主體的監督。主動接受監督是行政主體在新時代應當履行的義務,自覺接受監督體現了新時代行政系統履行公共職能與實現行政治理法治化與社會化的有機統一。自覺接受監督是對新時代行政監督體系特征的恰當描述和合理構型。
新時代行政監督的價值明晰性。行政監督無論在學界還是在實務部門都有著確切的內涵,那就是對行政權及其行使的監督,使行政權的行使呈現出魚缸效應,進而真正體現行政職能的公共屬性。行政監督所要追求的較高層面上的價值是行政權的規範化行使。為了做到這一點,必須對行政權的行使有所規範、有所約束。但在我國以前的行政法規範中,行政監督體系在價值確定上有關對行政權製約的措辭一向都比較謹慎。而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明確規定:“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其非常明確地將對行政權的製約作為行政監督體系的價值,明確指出行政監督的目的在於製約和規範行政權的行使,這是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對新時代行政監督體系構型中的一個亮點。
新時代行政監督的多元性。我國的行政監督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方面或者兩套機製。外部監督分別包括人民代表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社會公眾的監督、相關社會組織的監督、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輿論的監督等。而內部監督則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相關監督機製,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分別規定了行政復議監督、備案審查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政府督查監督等內部監督的類型和機製。同時,還強調我國行政系統的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也要有相應的監督。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關於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的規定沒有任何疏漏,它所呈現的是多元性的監督特征。通過外部和內部監督的復合構型,使監督的主體和範圍實現全覆蓋。通過多元性的監督體系,提升行政法治實施中的高質量和高境界。
新時代行政監督的整體性。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強調:“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製度”。首次在重要的行政法規範中對行政監督的若幹屬性作了揭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行政監督首先呈現為相應的監督製度及其完善。就是說行政監督在行政法治中是以製度形態出現的,例如行政復議製度、備案審查製度、行政執法監督製度、政務公開製度等。同時行政監督應當是“健全”的,它的“健全”性要求新時代的行政監督具有相應的系統、相應的結構和相應的機製。總而言之,新時代的行政監督是一個整體,它必須做到內在與外在的統一、抽象與具體的統一、決策與執行的統一。說到底,這樣的整體性就是讓監督形成合力,在規範和約束行政權方面共同發力。
新時代行政監督的實效性。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對新時代行政系統的構型提出了四個方面的要求,這也是首次在基本法中對我國行政系統的構型,包括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四個方面。這四個構型存在於中國式現代化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之中。它是國務院“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的具體化。新時代的行政監督及其體系是新時代政府構型的邏輯延續。換言之,就是通過新時代的監督體系實現和支撐新時代的政府構型。為了做到這一點,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在設計監督製度的同時要求行政系統在公權行使中要進一步強化行為過程的公開化、民主化和科學化。這都使得監督製度能夠落地,能夠生根。修訂後的國務院組織法還規定了一些對行政公職人員作為個體行為的相關規範和要求,例如第18條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應當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帶頭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該規定所針對的是公職人員作為個體的行為,它與監督製度和機製對行政組織的規定是相輔相成的。這種將個體行為和組織行為予以統一的立法技術使新時代行政監督能夠實實在在地發揮作用,充分體現了它的實效性。
本文刊於《法治日報》2024年5月17日第5版,作者系欧亿平台教授,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