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有機統一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範疇。三者關系的有機統一蘊含了經典的法哲學邏輯,體現了中國法律思想中的人文關懷和法治智慧。
在法理情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
“善於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思想精華的歷史延續與創新發展,對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彰顯當代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的中國智慧和特色,保障法律不僅體現“具有剛性約束力”的形式正當性,更體現“充滿人情味”的實質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時代價值和實踐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強調,善於從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善於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善於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重要體現。提出“三個善於”,主要是推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就案辦案、機械司法”問題,引導檢察人員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提高正確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法理情有機統一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範疇。三者關系的有機統一蘊含了經典的法哲學邏輯,體現了中國法律思想中的人文關懷和法治智慧。“善於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思想精華的歷史延續與創新發展,對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彰顯當代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的中國智慧和特色,保障法律不僅體現“具有剛性約束力”的形式正當性,更體現“充滿人情味”的實質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時代價值和實踐意義。真正做到“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司法機關務必在辦案實踐中秉承“兩個堅持、一個堅守”。
堅持思想引領: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引法理情的有機統一
核心價值觀是一個國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礎。黨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對於構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法治國家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黨的二十大報告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提出新要求,進一步強調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強化法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樞紐地位,不斷推進法、理和公民情感的和諧統一,使法治建設更好地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回應民眾的正義期待。
“善於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蘊含著法理情三要素與公平正義的互動關系。一方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全體人民的共同思想道德和精神基礎是法理情有機統一的重要考量。人情體現了法律與民意的聯系,天理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的融合,法則以法律條文的規範體現著法律的形式正義。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要融入法治建設各個環節,還要融入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中。司法領域,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於發揮其在社會教育與價值引導方面的關鍵作用至關重要。這不僅有助於塑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還有利於促進形成友善和諧的社會氛圍,使司法既蘊含嚴肅公正性,又兼顧社會情感與人文關懷,進而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而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人民至上的核心價值觀念與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目標相一致。其一,法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人民的利益和福祉。法律的製定和實施應當圍繞人民的需求和利益展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其二,法律的權威及其合法性來自人民的認同和遵守,只有人民普遍接受和尊重的法律,才能確保其有效實施。其三,法律的發展和完善也需要充分考慮人民的訴求和期待。通過積極回應人民的呼聲和訴求,法律才能更好地對接社會現實、推動社會發展,實現法治的目標和價值。可見,在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只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引下的法理情的統一,才是最充分、最有機的統一,這既是歷史文化的延續和發展,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要求,更是現代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堅持問題導向:以司法機關的善治實踐促進司法者敢於司法、善於司法,助力法理情有機融合
司法是法治建設的關鍵環節。在現代法治體系中,司法者應以善治為追求,在嚴格司法的前提下,堅持問題導向,註重為民排憂解難。善治不僅要求司法者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更要求司法者能夠加強與社會的溝通和互動,關註社會現實和民眾需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強司法對社會現實問題的感知能力,敢於司法、善於司法,激發創新活力、強化擔當作為,在及時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堵點、空白點的同時,助力法理情的有機融合,進而避免就案辦案、機械司法。
需要認識到,在司法過程中,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不是簡單地並列或者疊加,而是巧妙地有機融合。法理情構成了一個密不可分的互動體系,其中每一個元素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以確保司法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社會可接受性。法律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秩序的基石和保障,只有依法辦事,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提升公正的可預見性,並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信任和接受。因此,司法者必須運用法治思維、法治理念,審慎分析事實、證據和法律關系,確保每一個案件的處理都建立在邏輯嚴密和法律正確的基礎上。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情感因素往往會被用以調整與緩和法律的機械剛性帶來的生硬和缺乏的溫度,使法律的實施更具人文關懷。這不僅僅是尊重法治本身,也意味著要關註每個案件背後的人文、情感等社會因素,理解和同情當事人的情感與處境,並且將這種同理心融入法律實踐中。
當然,在社會變遷中法理情的融合也需要動態調適,這不僅要求司法者要充分意識到倫理道德與社會價值對公正司法環境塑造的重要性,更要在適用法律時顧及正義的實現,展現出對權利的尊重以及對法律公正的維護。為實現這一目的,首先,辦案人員需保持獨立性與中立性,避免私人情感、利益沖突或外部壓力幹擾,確保每項裁決都基於客觀、公正的立場。其次,需要辦案人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努力尋求法律、法理和人情之間的平衡點,切實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和影響,以及其所代表的公共道德立場,使各方面利益最大程度得以兼顧和滿足,以達到最佳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後,司法者還應具備良好的倫理修養和專業素質,能識別並解決倫理困境,使案件處理既體現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又能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確保案件處理結果滿足法理情有機統一的要求。
堅守人民立場:法理情的真正統一讓人民群眾成為法治建設的參與者、受益者和推動者
法理情的有機統一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需要從政治高度看待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對當代中國法治建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要樹立正確法治理念,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進而讓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更加可感可觸。人民群眾是法治建設的基石。在司法工作中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真正做到司法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司法服務人民,時刻做到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法律是一種理性的規範體系,但也必須與社會實際和人民情感相銜接。司法的最終目標是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平正義的強有力保障。評判司法活動是否公平正義,既有客觀標準,如法律的規定是否得到嚴格的執行;也有主觀標準,即人民群眾對案件處理公正與否的認知和內心評價。為確保公正司法與人民群眾心中的那桿“秤”同頻共振,司法在堅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則依法辦案,確保人民群眾的全程參與權和監督權,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濟機製,維護人民群眾對司法決策信任度的同時,還必須善於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回應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體現公平正義、實現公平正義。唯有如此,才能贏得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信心、信任和支持,也才能讓人民群眾真正成為公平正義的受益者,法治建設的參與者、推動者,在更高水平更大意義上做實“善於在法理情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
本文刊於《檢察日報》2024年5月18日第3版,作者為欧亿平台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