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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放日報|湯嘯天:電動自行車治理如何找到突破口

    時間:2024-04-02瀏覽:383

    本文刊於2024年4月1日解放日報11版城市周刊/見識,作者湯嘯天系欧亿平台教授。

    近日,滬上不少小區物業都在樓棟口貼出電動自行車管理告示。市公安部門、消防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等也在開展專項檢查。然而,相關工作在基層治理一線進展得並不十分順利。

    欧亿平台教授、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員湯嘯天從法學學者和熱心市民的視角出發,了解、梳理電動自行車治理遇到的痛點和堵點,結合國內外電動自行車治理經驗,對相關難題的破解提出建議。

    “不上樓”“不入戶”

    管控成效為何不理想

    近年來,我國投入相當大的力量落實以“電動自行車不上樓、不入戶”為目標的安全管控,但電動自行車引起的火災依然時有發生。

    今年2月23日,南京雨花臺區一居民樓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5人遇難、44人受傷。據媒體報道,火災為該居民樓的地面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處起火引發。據國家消防救援局統計,2023年全國共接報電動自行車火災2.1萬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據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統計,2021年,全市共發生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786起,造成11人死亡、41人受傷。分析這些火災發生的原因,有相當部分與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有關。

    2021年5月1日,《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開始實施,明文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築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

    同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則明確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且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應當說,這些立法層面的“明文禁止”“明確規定”已經對電動自行車安全管控做出了一定的製度安排。各地也明確提出了電動自行車“不上樓、不入戶”的工作目標,組織基層開展群防群治,但整體效果並不理想。

    “不上樓”“不入戶”管控成效為何不理想?

    據筆者了解,首先,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安全意識欠缺、心存僥幸,致使違規充電行為仍然存在。其次,電動自行車用鋰電池缺少強製性國家標準。一些電池的質量難以保證,加之車輛改裝、加裝電瓶等行為難以禁絕,潛在的安全風險無法根除。再次,在政府明確提出電動自行車“不上樓、不入戶”禁令的同時,在小區充電樁等充電設備數量不足或供不應求的情況下,一些居民因充電剛需難以便捷滿足而心生怨氣。

    針對勸阻電動自行車上樓時常發生沖突的難題,上海部分小區加裝了“智慧電梯”——凡是將電動自行車推進電梯,“智慧電梯”內的AI監控“看到”後,會立即停止關門,同時響起語音提示“電動自行車上樓容易引發安全事故,請勿把電動自行車推入電梯”,直到當事人推著電動自行車離開電梯,AI監控才停止“勸導”。

    可有了“智慧電梯”之後,一些居民區又出現了居民取出電瓶拿回家充電的情況。一些居民認為自己帶回家的不是車,是亟待充電的電瓶,卻忽視了電動自行車蓄電池上樓、入戶也存在安全風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治理不能單純依賴處罰、要求整改的方式,更重要的在於源頭治理措施的落實和全民安全意識的養成。

    概括地說,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質量必須想盡辦法予以提升,切實解決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穩定性不高的問題;公眾不能對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心存僥幸,認為“合法財產放在哪裏是個人自由”,貪圖一時之便導致公共安全風險加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路邊修車店不可以為了滿足一些車主對續航能力提升、車速加快的需求,暗中提供改裝超標電池、解除限速等服務;為了堅決杜絕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國家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起嚴格的監管責任,製定強製性的國家標準,嚴格禁止對合格產品進行非法改裝。

    改變工作思路

    或為難點突破帶來轉機

    在與一些市民交流的過程中,他們與我分享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議——

    我國現有法規明文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築物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停放或者充電,而相關事故仍在發生,如果提升電動自行車電池本身的安全性,安全事故頻發問題會不會得到切實有效的遏製?

    如果市場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具有令人放心的安全系數,再將非法改裝的渠道堵死,加上限製停放地點等後端管控措施,是否也就因此不再面臨巨大的群防群治壓力?

    考慮到私自改裝超標電池、解除限速等情況的存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可否以製定技術標準為基礎,推出類似機動車管理那般嚴格的年檢製度,通過“年檢”的辦法遏止改裝?

    上述建議令我陷入沉思,也讓我意識到電動自行車安全前端治理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截至目前,全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高達3.5億輛,約等於平均每4人保有一輛電動自行車。面對如此龐大的電動自行車數量,技術標準的缺位意味著把安全責任壓到了居民自治環節。群防群治的確有效,但其有效性也是限定在一定範圍內的,即我們相信大部分人願意配合、自覺按相關規範做事。

    問題是,萬一仍有一定數量的人心存僥幸、圖一時之便呢?若如此,不僅電動自行車“不上樓”“不入戶”難以實施到位,重大安全隱患也將無法根除。

    由此,筆者認為,我國電動自行車安全管控亟待在製度設計上予以優化。前端嚴格把關、中端排查預警、後端及時堵漏的“多管齊下”工作思路,或為相關工作難點的突破帶來轉機。當務之急,市場監管必須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運用技術標準,盡最大可能消除安全隱患,同時為市場監管的順利實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調動社會各界智力潛能

    尋找前端治理對策

    在嚴格確保產品安全性方面,運用具有國家強製力的技術標準“把關”,是世界公認的成功經驗。在公共安全管控中,技術標準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們不僅是技術發展的基礎,是在技術領域確定“是”或“否”的法律法規,更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

    據了解,在法國,電動自行車不能隨便上路,騎電動自行車要符合歐盟和法國本國的相關法規才行。歐盟電動自行車標準規定,電動助力自行車最高電壓為48伏(直流電)、最高持續額定功率為250瓦。

    除歐盟規定外,法國要求電動自行車和普通自行車執行一樣的安全標準,包括車體必須有標識、照明設備等。如果因為騎未經批準的自行車上路而出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售賣、製造、進口未授權自行車者最多可處以1500歐元的罰款。

    美國紐約市議會於2023年3月2日通過了663-A倡議,強製要求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移動設備和輕型電動汽車(EV)電池組獲得第三方認證。2023年3月20日,紐約市市長埃裏克·亞當斯簽署了這項法規。根據這項新法規,任何銷售、租賃或分銷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等微型移動設備的公司,都必須在2023年9月16日之前,獲得UL Solutions或其他的國家認可測試實驗室(NRTL)計劃成員機構的認證。

    據筆者了解,除了運用具有國家強製力的技術標準“把關”,還可以探索為突破技術難點“揭榜掛帥”的辦法。

    “揭榜掛帥”也稱為科技懸賞製,是一種以科研成果來兌現的科研經費投入機製,也是一種由政府組織面向全社會開放征集科技創新成果的非周期性科研資助安排。

    從客觀上來講,電動自行車的電池安全並不是全然無解的難題,難在如何以較低的經濟成本、社會成本,實現安全技術在全社會範圍的覆蓋。如果采用“揭榜掛帥”機製,就有可能調動社會各界智力潛能,以更快的速度,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類似以較低的經濟成本、社會成本根除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的難題,在今後的政府工作中還會遇到。既然“揭榜掛帥”有助於解決最迫切的技術難題,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勇於使用。

    治理的必達目標:

    “三門”齊管 各盡其責

    說到這兒,疏通電動自行車治理“堵點”的幾條基本途徑似乎清晰了——

    以“小快靈”立法,推動安全技術規範出臺。如果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隱患來源主要是電池,那麽,在製定完整的技術規範存在困難的情況下,遵循“安全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則,以“小快靈”的方式,作出簡明扼要的規定是可行的。

    所謂“小快靈”立法,是指聚焦特定領域具體問題,以較小切口、較小篇幅、較快速度,實現有針對性的立法,重在操作管用。

    “小快靈”立法在實際生活中不乏先例。例如,以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的全方位管理為目標的立法顯然難度極大,但在堅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就是“一事一例”的“小快靈”立法典範。

    針對修車店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也可以采用“小快靈”立法機製,以簡短的篇幅、簡明的文字,有針對性地製定單項法規。

    對於確有安全隱患的產品,國家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起嚴格監管的責任。就電動自行車而言,必須堅決杜絕不安全的產品出廠,嚴格禁止對合格產品的非法改裝,同時運用群防群治的力量禁止不規範的停放與充電行為。

    針對電動自行車的安全使用,提出“樓道不停車、電池不入戶、車人不同屋”本身是正確的,但管控不能僅僅停留在末端,更為重要的是前端治理,在全國建立電動自行車安全管控的科學製度體系。

    當務之急,為防止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的事故再次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應立即實施“三門齊管”的全方位監管。“三門齊管”指的是,嚴格管住生產者的“廠門”,建立強製性的安全生產標準,防止不合格的產品出廠,堵住不安全電動自行車的增量;管住維修者的“店門”,禁止對合格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改裝,已經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要限期恢復原狀,減少不安全電動自行車的存量;管住消費者的“樓門”,禁止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民住宅的公共區域以及住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管住“廠門”“店門”和消費者的“樓門”必須共同發力,任何一個方面都不能等待、觀望,坐等他人的努力奏效。

    據筆者了解,在電動自行車治理方面,基層一線面臨電動自行車數量龐大、騎車人早出晚歸、時間機動性強等現實困難。即便基層工作者加班加點無怨言,采用“死看硬守”的辦法畢竟不是長久之計。“三門齊管”的工作思路,至少可以讓民眾切實感受到政府職能部門的積極作為和有效監管。

    期待社會各界少一分觀望、多一分理解,通過積極合作,把可能的安全隱患盡力排除,為所有市民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無憂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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