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正式掛牌設立,作為中國第一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貿區依托政策優勢和製度創新環境,推出多項開創性舉措,在投資、貿易、金融等諸多領域深入實踐探索,形成了一大批可復製可推廣的經驗,開創了法治引領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新局面。
一、改革驅動發展的政策紅利日益顯現
上海自貿區在經濟與製度兩個層面充分發揮了示範效應,上海自貿區管委會發布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年底,上海自貿區累計新設企業8.4萬戶,新設外資項目超過1.4萬個,累計實到外資586億美元,經濟增量相當可觀。上海自貿區也是中國積極主動加入經濟全球化、對標國際高標準進行製度改革、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創新高地。201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強調,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為推進新形勢下改革開放提出的一項重大舉措。為響應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戰略布局,上海自貿區充分推動製度設計創新與實踐探索相結合,為高水平改革開放探路破局,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成為製度改革創新的試驗田。
10年多來,上海自貿區依托國務院印發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製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上海自貿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貨物與服務貿易、金融開放、投資便利化、政府監管、法治保障等方面進行製度創新突破。
在擴大投資領域開放方面,建立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製度和對外投資備案管理製度,促進外商投資機製改革,並最終上升到國家層面形成外商投資法,以法律形式在全國復製推廣。在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加大對外開放力度,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製度等備案製創新,支持和鼓勵外商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
在促進貿易領域便利化方面,上海自貿區對原有的監管製度進行全方位改革,實施“一線逐步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的製度,在諸如通航通關、檢驗檢疫、選擇性征稅等方面推進海關監管製度創新,使上海自貿試驗區成為國內首個符合國際慣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同時,實施特殊稅收政策,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製度,促進貿易投資全流程便利化,並開展“證照分離”等商事登記製度改革,促進服務業、製造業進一步對外開放。
在促進金融領域創新方面,上海自貿區在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自由貿易賬戶核算體系,跨境人民幣使用、結算以及外匯管理改革方面進行製度創新,並率先改革引入境外交易者參與期貨交易的製度、跨境金融管理製度,提高金融市場活躍度和資源流動。另外,創新事中事後金融監管製度,促進金融監管機製轉型,鼓勵金融市場擴大開放。為了配合上述領域的製度轉型,上海自貿區對四類領域的事中、事後監管製度予以改革,首創信息共享和綜合執法製度、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製度以及各部門的專業監管製度等具體監管措施。
二、法治引領改革的發展模式不斷成熟
上海自貿區要建立“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其中“法治化”是關鍵。要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法治建設也需要適應高水平對外開放需求進行改革,形成規則之治。改革發展的前瞻性要求促使既有製度進行創新和突破,改革推進的過程亦是法治體系完善的過程。現行治理秩序以法律為支撐保障穩定性。要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在推動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法治建設要跟隨深化改革的步伐同頻共振,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運行。另外,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和自貿區建設,需要對國際及域外法律製度的借鑒。要深入推進高水平製度型開放,增創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其中對標國際高標準規則深化改革是推進製度型開放的一項重要舉措。上海自貿區等特殊經濟區為法治體系的國際化和本土化融合提供了平臺,以法治引領和製度創新的方式同步推進法治與改革。過去10年多來,上海自貿區積極探索,充分發揮法治對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在立法方面,上海自貿區以授權調整法律適用和地方立法配套為自貿區的製度創新提供立法遵循,加快製度創新成果落地。通過調整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上海自貿區在外商投資管理製度改革、服務業擴大開放、改革監管製度等措施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上海臨港新片區參照經濟特區管理方式,與經濟特區享有相同立法權限,更具自主性和變通性。2014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該條例是我國首部關於自貿區等地方性法規,加強了上海自貿區製度創新與改革發展的法治保障。2022年3月1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正式施行,將新片區在投資體製改革、貿易監管模式、金融開放創新、重大風險防範等方面形成的改革創新成果以法律條文形式固化下來。
在行政管理方面,上海自貿區對監管製度進行全面深化改革,不僅形成了以事中事後監管為重心的監管製度,更在上海臨港新片區建立起全面風險管理製度,針對重點領域強化監管,通過建立主動披露製度,失信名單披露、市場禁入和退出製度以及完善商事登記撤銷製度來健全信用評價規則,並對新片區進境貨物實行“兩段準入”監管製度,以轉變政府管理職能,提高透明度。這一系列舉措,為創新並完善市場監管、行業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專業監管等全方位監管體系,奠定法律基礎。
在司法方面,上海自貿區依托中央和地方層面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製的更為開放和包容的政策措施,在各級司法機關的指導支持下,構建起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並探索了多方面的製度創新。上海自貿區從兩方面著手加強多元爭議解決機製建設:在商事訴訟方面,向自貿區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和高效司法服務,上海自貿區法庭創新國際商事審判運行機製,尊重國際商事規則適用導向,在更大範圍內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強化司法政策的開放性和國際化。同時,依據實踐適時發布典型案例指引,統一裁判尺度,保障自貿區法治的可預見性與穩定性。臨港新片區推動設立與其建設發展相適應的上海國際商事審判專門組織,探索受理沒有連接點但當事人協議由上海國際商事審判專門組織管轄的國際商事案件,強化我國法院對國際商事糾紛的司法管轄。加快形成配套的專業化審判體製機製,探索建立國際商事專家咨詢機製和創新的陪審機製。上海自貿區法庭聘任外貿、金融、知識產權等領域專家,並建立專家陪審員製度,為國際商事審判以及準確查明和適用國際條約、國際商事規則、域外法等專門性法律問題提供智力支持。深化國際商事訴訟機製改革,探索庭前訴答程序、域外證據開示製度、二審獨任製改革試點、依申請簡易裁判以及由社會中介機構協助文書送達等訴訟程序機製。另外,臨港新片區還加強了國際商事審判組織建設,鼓勵當事人協議選擇臨港新片區國際商事審判組織解決糾紛,拓展我國對與臨港新片區相關的跨境交易、離岸交易等國際商事交易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範圍,提升了我國在全球司法體系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在自貿區審判活動中,上海自貿區法庭將提升訴訟效率視為重點改進目標,采取了包括健全自貿試驗區案件登記立案工作機製,推動案件送達製度改革,完善案件審判與保全執行對接機製、審前調解、適用簡易破產程序、在線訴調對接、數字改革賦能等創新審判工作機製,提高司法效能。
在多元爭議解決機製的構建方面,上海自貿區持續深化爭議解決機製的多元化、專業化、國際化、靈活性與高效性,積極探索並拓展多元糾紛解決機製的有益實踐,鼓勵法律服務業進一步對外開放,如積極探索實施臨時仲裁製度、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經登記備案後,在臨港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業務以及支持引進一批國內外知名的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機構入駐臨港新片區。在人員及程序保障方面,鼓勵引入外籍調解員、仲裁員,並建立外籍調解員、仲裁員名冊,允許取得相關資質或者當事人指定的外籍人員采用線上或者線下方式出席涉臨港新片區相關商事仲裁、調解程序,實現建設對標國際的法律服務中心和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的目標。上海自貿區以仲裁為核心,作出了一系列的改革舉措,2014年上海國際仲裁中心頒布施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其中納入了諸如緊急仲裁製度等新興仲裁製度,在法律適用、自裁管轄等方面進一步對接國際通行仲裁規則,是促進自貿區仲裁國際化的重要舉措。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頒布的《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9條確立了“三特定”仲裁製度,為當事人在中國現有仲裁模式之外提供了新的爭議解決選項。近年來,隨著上海自貿區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上海自貿區多元爭議解決機製的專業化、國際化水平持續提升。自2015年以來,上海自貿區率先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及調解機構入駐,吸引包括國際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在內的國際領先仲裁機構入駐。2019年,臨港新片區更進一步允許相關境外仲裁機構開展業務,為其實質化運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上海自貿區不僅率先吸引境外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構開展業務,更依托自貿區集聚了國內外豐富、優質的仲裁資源,提升了法律服務業的總體質效。此外,上海自貿區法庭也在積極推進共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平臺,通過引入商事調解,創新調解機製,優化訴訟與仲裁、調解銜接流程,完善仲裁司法審查,並以更加專業、靈活、高效、低成本的方式解決自貿區爭議。
在法治創新上,上海自貿區在邁向製度型開放上也提供了諸如負面清單製度等範例。上海自貿區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重要試驗田,其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目前,上海自貿區的先行先試在法治軌道上有效推進,已有300多項製度創新成果,並向全國推廣。隨著上海自貿區乃至中國自貿區改革的深入推進,法治如何主動並進一步充分發揮引領和推動作用,以契合深化改革和進一步開放的需要,是需要探究的重大課題。
三、堅持開放促進發展的改革思路
根據黨中央對上海自貿區建設提出的高要求,上海自貿區的構建還有進一步的探索與完善空間。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2023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就深入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作出重要指示強調,“新征程上,要在全面總結十年建設經驗基礎上,深入實施自貿試驗區提升戰略,勇做開拓進取、攻堅克難的先鋒,在更廣領域、更深層次開展探索,努力建設更高水平自貿試驗區。”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需進一步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
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隨著全球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和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上海自貿區需要不斷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和需求,適應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接軌的需要,率先全面且高質量地履行我國已實施的雙多邊國際經貿協定。近年來,包括《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CPTPP)、《數字經濟夥伴關系協定》(DEPA)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等新型國際經貿體系的形塑推動了國際經貿規則更新換代。RCEP已於2022年生效,提供了高標準國際對標規則,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製度型開放。我國目前正積極申請加入CPTPP和DEPA,上海自貿區應先行先試,一是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以上海自貿區為規則落地平臺,深入分析國際先進經驗與規則,比較總結國內現行製度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存在差異的領域,參照調整我國相應規則與標準。二是以CPTPP和DEPA為契機,繼續加碼開展更大程度的“壓力測試”,提升上海自貿區的對外開放能級。針對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中的新措施、新方式,在相應領域進行壓力測試,以試驗經驗助推與國際經貿規則的進一步接軌,同時深化現有製度改革,探索更具突破性、國際性、前沿性的製度創新,以形成對標國際高標準的製度體系。
我國自貿區法治改革正在進入由“法律試驗”向“製度轉型”的過程。在上海自貿區製度創新與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既有規範製度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在業態方面,諸如貿易監管製度的集成創新與協調程度、金融開放創新等製度的事前風險的防範與評估、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海關監管方式和範圍的革新要求等尚有進一步探索的空間。在司法方面,自貿區涉外商事審判改革有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上海自貿區結合自貿區架構和特殊營商環境,其涉外商事審判製度更具國際性,因而在國際條約的適用、保障涉外商事判決的可執行性方面要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通行規則的銜接。另外,多元爭議解決機製與國際標準接軌有待進一步增強,如需要建立臨時仲裁和個人調解等製度問題,需要進一步有效對接包括《紐約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等國際通行規則。
在立法方面,需要在國家層面加強頂層設計。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頒布實施,作為海南自貿港高質量發展的立法保障,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法治建設和深化改革提供了“基本法”與“框架法”。上海自貿區則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作為基本的立法指導。在國家層面需要一部統一的自貿區法作為基本法,更好契合黨的二十大對自貿區(港)整體的戰略安排,加強立法指導和立法推動,在立法層面為製度型開放保駕護航,提高上海自貿區製度體系創新與改革程度,加強上海自貿區的對外開放力度。
立足黨的二十大精神並結合上海法治建設規劃目標,上海自貿區在未來的法治建設中,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主動承擔先行先試、擴大開放、深化改革的使命,主動承擔充分利用上海自貿區的改革與政策紅利,堅持法治與改革雙輪驅動,以擴大開放倒逼改革,推進法治創新,為實施自貿區提升戰略提供引領性製度創新成果。
上海自貿區還應對標國際高標準深化製度型開放,吸收國際先進規則與高標準,探索更多具有突破性、創新性、國際性的改革措施,深化構建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接軌的製度體系。聚焦貿易、金融、投資等重點領域,進一步擴大開放,開展製度創新與立法嘗試,並加強與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形成更多引領性、國際性製度創新成果,為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的市場開放與創新提供適應高水平開放的法治保障。營商環境是吸引外商投資和促進國內外貿易的重要因素,上海自貿區應通過國際化法治建設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要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革新行政監管模式、提高法律服務等方面的法治工作,為企業提供更加便利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和完善的法律製度供給,提高上海自貿區營商環境吸引力和法治競爭力,吸引更多的國內外企業來自貿區投資興業。
(來源:《民主與法製》周刊2023年第44期,作者:欧亿平台校長、上海仲裁委員會主任 劉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