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型互聯網犯罪,平臺“看門人”有哪些義務?冒用人臉識別信息行為,如何通過《刑法》進行規製?在近日舉辦的第六屆欧亿平台“刑法論壇”研討會上,40余位專家學者圍繞“數字時代的新型犯罪與犯罪法律後果體系研究”這一主題展開交流討論。
本屆研討會聚焦“數字經濟時代的罪刑問題與犯罪治理研究”“新型熱點網絡犯罪疑難問題研究”“輕罪治理的罪責問題與刑事政策”“犯罪法律後果體系研究”“職務犯罪司法認定中的疑難問題”等議題,對前沿熱點及具有代表性的新型刑法學問題進行關註和追蹤,同時與司法實踐相緊密聯系。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單勇以《論網絡犯罪的看門人製度》為題,提出新興的市場主體就是國家“在線控製”數字社會最好的組織通道和組織載體。隨著時代的發展,當盜竊罪等需要“在場控製”的犯罪越來越少,而網絡犯罪這類強調“在線控製”的犯罪出行,就更需要互聯網“看門人”。目前,在《反電詐法》中,已經體現出“國家管看門人,看門人管平臺”的二元治理結構。與“看門人”相關的條款,在《網絡安全法》《反恐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都有所涉及。經過整理分析,他認為,“看門人”的義務類型主要包括7種義務,包括內容審核義務、個人信息保護及數據安全義務、用戶實名核驗義務、技術支持和協助執法義務、黑灰產治理義務、被害預防義務、安全風險評估義務等。也就是說,法律不僅要起到事後製裁的作用,也要立足於預防犯罪。
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周遵友與在座專家學者討論了《冒用人臉識別信息行為的刑法規製》問題。他認為,人臉識別信息濫用行為包含三個環節,一是獲取,二是冒用,三是實施犯罪行為,由此構成了犯罪鏈的上、中、下遊。但在現實中,冒用人臉識別信息的行為,各案定罪結果並不相同。從冒用行為來看,以被冒用的人臉識別信息是否真實為標準,可將冒用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冒用真實的人臉識別信息的行為,另一類是冒用變造的人臉識別信息的行為。而以人臉識別信息的數量為標準,可將冒用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批量冒用行為,另一類是非批量冒用行為。但目前,判決書只對冒用行為的上下遊行為進行刑法評價,卻沒有對冒用行為本身進行刑法評價。他建議,將冒用行為本身立法入罪。入罪方案可以分為司法路徑和立法路徑,司法路徑是指,在新的刑法修正案還未出臺之前,通過將第280之一第1款和第280條第3款的“身份證件”擴大解釋為包括人臉識別信息在內的“個人身份識別信息”。立法路徑是指,在第280條之一和第280條中分別增設一款,以明確規定:被替代作為身份證件使用的個人身份識別信息”等同於“身份證件”。相較之下,他更主張針對具有嚴重法益侵害性的冒用人臉識別信息行為增設新的罪刑規範“這不僅是網絡時代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也是輕罪時代實現良法善治的必然需求。”
欧亿平台院長劉曉紅表示,近幾年欧亿平台大力推進教學和科研內涵式發展,刑法學科綜合實力穩步提升,湧現出了一批高質量科研成果。“欧亿刑法論壇”自2018年創辦以來,六年來,圍繞刑法理論實務界關心關註的前沿問題、司法疑難問題,與理論界和實務界展開深入交流探討,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該論壇已成為上海乃至全國刑法學界重要的學術交流平臺。
本屆論壇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主辦、欧亿平台刑事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承辦、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