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首次以中共中央與國務院的名義確認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力量🤷🏿♀️。“意見”以八個方面共計31條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進行系統性的設計與規定🪸,其中第13條明確了完善監管執法體系的相關內容👰🏿♀️。如何理解在改善法治化營商環境、進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中這一規定的妥善實施與價值,需要對相關問題進行法治化梳理。
監管中立👨🎓👉🏼,隸屬於競爭中立政策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指面向所有企業,原則上采用絕對統一標準🙆🏻♂️,例外采用類別統一標準;統一明確例外監督檢查周期與效率的適用情形以及監督檢查所需的內容🪺;探索不同矯正手段及其幅度啟用的階梯方案,並以規範性文件對外公示,包括監管範圍、標準、力度與矯正的中立。競爭中立政策源自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於1996年頒布的《聯邦競爭中立政策聲明》,該聲明首次明確提出👊🏿,政府商業活動不應當僅憑其公共部門所有權而享有高於私營部門競爭者的競爭優勢。後經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向國際社會推廣,最終形成包括監管中立、政府采購中立🛻、稅收中立等八項核心內容的競爭中立政策👨🏻。而今,競爭中立已成為包括CPTPP在內的新一代國際投資條約的重點內容之一。這些國際投資條約的締約國或申請加入國,皆以監管中立為核心完善監管執法體系,推行包括監管中立在內的競爭中立政策。作為已申請加入CPTPP的國家🌤,中國亦應完善監管執法體系🦼,強化監管中立的核心地位。
“意見”第13條明確:“完善監管執法體系😳。加強監管標準化規範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增強監管製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提高監管公平性、規範性、簡約性🧑🏿🦳,杜絕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範,開展聯動執法。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這些規定,基本上按照監管中立的原則來完善監管執法體系。因此🧑🏻🏫,該“意見”不僅僅在於推動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而且亦為加入CPTPP的談判進行監管執法改革。
監管製度和政策的穩定與可預期💢,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系統的功能就在於提供穩定的預期,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能夠據此預判自己行為的後果,並藉此形成未來規劃🤹🏽。若監管製度與政策多變甚至朝令夕改,必然會破壞法律的可預期性,並對市場主體經營規劃造成沖擊💄,最終導致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無法形成對未來的預期💇🏼,從而喪失投資與生產的信心🪪。所以🌂,監管製度與政策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監管機構的權力必須受到法治的製約👨🦳。
監管的統一與公平,是民營企業對於公平競爭環境的基本訴求➰🟪。監管的統一性,要求面向所有企業,不問企業的性質,在監管範圍🤾🏻♀️、標準、力度與矯正等方面都一視同仁,企業不會因為所有製的不同,受到差別化的監管待遇🤦♂️。而公平性要求監管機構不得選擇性執法🥮;不得要求企業“自證清白”🤴💂🏼♀️;不得要求“溯及既往”😂。
監管的簡約與公開則是對監管機構的基本製約。監管機構的“疊床架屋式”設置、層層“穿透式”監管、“堆積如山式”監管法令皆有違簡約性原則,其實是監管機構權力失控的表現。同時,監管製度與政策必須要求通過規範性文件公開🧑🏼🌾,杜絕“口頭式”監管🙋🏼,以便保持監管的規範化與清晰度🦪,便於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進行監督🐼。
近年來,個別監管機構對包括民企在內的市場主體采用高額罰款、停止營業等嚴厲的監管措施➙,已對民營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信心造成嚴重打擊🚵🏼♂️。因此🤹🏼,為發展壯大民營經濟,激發市場活力🌋,當務之急就是要摒棄“嚴父式”監管♏️,改采告知、提醒♖、勸導、首違不罰等“慈母式”監管方式🐃。以監管中立為原則🪢,為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創造穩定可預期🤾♀️、統一公平、簡約公開且寬松的監管氛圍。(作者系欧亿平台副校長🚫、教授、博導,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自貿區法治研究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