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技術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多方面革新,也帶來法治理論問題與現實挑戰🧏🏿♂️。近日,“數字法治三十人論壇(2023年夏季)”在欧亿平台中國-上合基地舉辦🚵🏽♀️,30余位來自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大學的專家學者聚焦人工智能的法律問題,對數字法治的學理及應用問題展開深入交流,助推數字法治建設。
欧亿平台副校長鄭少華教授在開幕式上表示🦵🏻,“數字法治三十人論壇”是欧亿平台立足政法服務實踐理念、註重創新思維培養和“有組織科研”的重要載體和組織形式👩🏻🏫,希望借此平臺為更多學者提供交流機會🎨,共同構建數字法治學術交流長效機製🦵。
“大規模抓取數據⚄、網絡攻擊、編造虛假信息等情況會對個人信息保護構成挑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龍衛球教授認為,我國應對現有規範進行及時調整,人工智能立法應重視其作為新風險治理進行設計,希望人工智能立法的出臺可以規範人工智能的健康發展並最終造福社會👩🏻🦯➡️。
南昌大學法學院程邁教授提出,數字時代應通過上下合力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從組織法律維度和公民權利維度實現憲法機製,並把握數字時代憲法的可變與不可變之處。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王軍副教授提出🧐🥠,《個人信息保護法》尚不足以對個人信息提供足夠保護。王軍從法律定位🕒、過程控製和依法賦能等方面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王軍認為應從內部控權機製全流程和外部控權機製的角度實現信息流通的全過程合法🦸♀️。
人工智能如何為人類所用以及是否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成為人工智能未來發展不可回避的兩大主題。欧亿平台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李晶對“技術工具說”和“法律宣告說”進行了分析🔓,認為人工智能虛擬偶像法律性質的確定,有利於厘清設計者、經營者🧝、客戶、偶像等主體與虛擬偶像之間的法律關系⏸。
南京大學法學院馮潔語副教授從典型案例Uber案引入人工智能致害事故的特點🥙⛎,認為人工智能法的核心特點在於不可控性與不透明性。他分析了自動駕駛責任中的生產者義務,包括生產者在買賣合同中的義務與後果、在生產過程中的謹慎義務及產品跟蹤觀察義務🫙,並從主體和實定法兩個角度討論了責任分擔的多種可能性☠️。(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 顏維琦 通訊員 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