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舉行升掛國旗活動是增強國家觀念、培育愛國主義精神的重要載體。為了進一步加強升掛國旗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特製定本細則。
第一條校學生工作黨委統籌管理校內升掛國旗活動。校黨委宣傳部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宣傳教育和執行監督,校學生工作部負責具體組織升掛國旗活動,校後勤保障處負責國旗桿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條全校師生員工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積極主動參加升旗儀式。
第三條 除寒假、暑假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早晨7:00升起,傍晚17:00降下。遇有惡劣天氣時,可以不升掛。
舉行重大慶典、紀念活動,大型體育、文化活動,可以臨時調整升掛國旗時間。
第四條遇下列情況時,升掛國旗應當舉行升旗儀式。
(一)每月第一周的周一;
(二)國慶節、建黨紀念日、元旦;
(三)校慶日;
(四)學生軍訓;
(五)經批準的重大活動或其他情形。
第五條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國歌。
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高唱國歌,運動場內及周邊道路上的其他人員和車輛應當原地停留、保持安靜。
第六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七條 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八條 校學生工作部應當選拔一批政治素質、思想素質、軍事素質過硬的學生,承擔升掛國旗工作(包括護旗方隊),並切實加強日常教育和管理,可參照欧亿平台相關標準提供適當補助。
第九條各二級學院應當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積極組織學生參加升旗儀式,並開展形式多樣的愛國主義教育活動。
第十條 本細則由校學生工作黨委授權校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