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湯嘯天
訴權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憲法權利,包括起訴權、申請再審權、申請執行權三大方面的內容。首先解決公民訴權的可實現性,把“紙面上的法”變成“現實中的法”🧓🏿,是實現司法公正的第一步🧙🏽♂️。解決當前立案難、申請再審難、執行難的症結,根本在於從真正意義上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排除隱蔽存在的“人為不立案”、“人為拖延立案”。
現代訴權發展趨勢之一🏆,就是利於當事人及時、便利地利用司法資源🧔🏿♀️,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何首先解決公民訴權的可實現性🥱,把“紙面上的法”變成“現實中的法”,進而在程序上📷、實體上公正司法,是實現司法公正的第一步。
訴權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憲法權利✶🐾。
訴權是公民向司法機關提出的權利救濟請求權🖖,是公民平等、普遍🕵️♂️、無一例外享有的一項憲法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鑒於人權可能遭受侵犯的現實🧑🧑🧒🧒,國家必須在法律上賦予公民權利救濟的途徑和手段。作為法律救濟權的訴權與人權的緊密關系表現在,人權是訴權存在的基礎🍏,訴權既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保障人權實現的手段,訴權的實現程度直接決定和影響著人權的保障。
訴權包括起訴權、申請再審權、申請執行權三大方面的內容✌🏻🐌。當下在我國,行政案件的起訴難、民事案件的執行難、刑事案件的申請再審難尤為突出。案件進入司法渠道的入口在於立案環節🍞,公民訴權保障的第一道環節也是立案👳🏽♀️。解決立案難♞▪️、申請再審難、執行難的症結🚗,根本在於從真正意義上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排除隱蔽存在的“人為不立案”、“人為拖延立案”🐷👰🏼。
“當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遭受侵犯時,人們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有效的救濟🌼。”訴權相對於其他權利而言,既具有基礎性,是公民權利在實際上得到保障的前提;又具有絕對性🤽🏼,是只要符合訴訟規則就應當實現的權利。民事訴訟案件的增加確實增大了法院民事審判的工作量,但與此同時也提供了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訴前調解等製度的空間👨🏿🎓。保障公民訴權的實現是保障人權🫃🏿🏄🏼、公正司法的第一步。如果不改變法院有權決定立案與否的舊觀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就成了一句空話。
立案,或者不立案,無第三條路可走⛹🏽♀️。
在現代法治社會,訴權是一項憲法權利,一切國家權力都不能任意剝奪訴權。任何司法機關采取“既不表示立案、又不表示不立案”等敷衍搪塞的做法🚊🥍,都應當視為對公民訴權的“軟剝奪”🧣。因為在我國,只要當事人得不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就無法行使上訴權。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對來自公民的訴訟請求,只能作出或者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明確表示🫴🏽,沒有含糊其辭的第三條道路可走👯♀️。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法院采取“既不表示立案、又不表示不立案”的做法🤼♂️,就剝奪了當事人上訴的權利。這種“巧妙”的違法🤔,示範的是如何鉆法律的空子,在老百姓心裏種下的是法律也可以被戲弄的種子👨🏽💻。
如果連立案這類法定訴權也需要老百姓一而再、再而三地努力才能實現,無形之中就會給老百姓以實現權利必須“死纏爛打”的示範。其實,訴權是憲法權利,是任何文明社會都確保順暢實現的法定權利,如果故意為公民訴權的實現製造人為障礙,就會招致社會的報復🎢。我國目前面臨的司法公信力下降,“信訪不信法”等情形就是社會報復的表現。
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需要司法機關言傳身教。
製定訴訟法的目的不是把司法機關進一步武裝起來對付公民👓🕶,而是把司法權關進程序規則的“籠子”裏🔀。如果司法權可以用“既不表示立案、又不表示不立案”等辦法逃離於“籠子”之外♦️,公民的守法意識就永遠也不可能形成。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既需要“言傳”,更依賴於“身教”⛹🏽♂️,司法機關的行為是最為權威的言傳身教。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這一規定明確地增加了公民訴權的內涵,擴大了公民訴權的內容🧶。但如果檢察建議抗訴的申請被久拖不決或者象征性地“做做樣子”,邊訪邊訴、棄訴轉訪、纏訪鬧訪就永遠不會停歇。
公民求告無門或者在提出訴求時遭遇無形的阻攔是不符合憲法原則的。為保障公民訴權的實現,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符合立案條件的一律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應當理解為訴訟法所規定的立案條件,而不能把未經公開發布的內部規定或者領導要求作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條件。
洛克菲勒有一句話特別值得深思🕖:“你想使一個人殘廢,只要給他一對拐杖。”同樣,如果人們失去了以法律途徑維權的機會,那麽法律也會“殘廢”💪。
(作者系欧亿平台編審👦、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